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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0-11-18 11:37     来源:灵宝市人民政府 字体:
三发改收费(2017)429号
各县(市)区发改委、物价办、公安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市直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形成机制,规范车辆存放服务收费行为,促进停车设施建设,提高停车资源配置效率,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政策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5〕2975号)、河南省发展改革委、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政策的实施意见》(豫发改收费〔2016〕1661号)和《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豫发〔2016〕19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我市机动车停放收费管理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基本原则
  坚持市场取向,放开具备竞争条件的停车设施服务收费,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建设停车设施。坚持改革创新,不断完善政府定价规则和办法,合理调控停车需求。坚持放管结合,强化事后监管,规范停车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市场正常秩序。对停车服务收费管理分为政府定价和自主定价范围。
  (一)政府定价范围。具有自然垄断经营特征和公益性质的停车设施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
  1.政府财政性资金、国有建设投资公司等投资建设的停车设施。
  2.重要的交通枢纽停车设施:包括机场、车站、码头、城市公共交通(含轨道交通)换乘站等。
  3.经授权的部门、机构依法施划的路内停车泊位。
  4.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管理的旅游景点停车设施。
  5. 公立医院以及政府投资建设的体育场(馆)、图书馆、博物馆等公共场所配建的停车设施。
  6.大型节庆活动期间,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临时停车场(点)。
  (二)自主定价范围
  1.对其他经济组织(简称社会资本)全额投资新建设的停车设施(不含政府定价范围内的),由经营者根据市场供求和竞争状况自主制定收费标准。
  2.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建设停车设施服务收费标准由双方协议确定。对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建设停车设施,要通过招标、竞争性谈判等竞争方式选择社会投资者。具体收费标准由政府出资方与社会投资者遵循市场规律和合理盈利原则,统筹考虑建设运营成本、市场需求、经营期限、用户承受能力、政府财力投入、土地综合开发利用等因素协议确定。要建立政府与社会资本共享收益、共担风险的收费标准调整与财政投入协调机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成本、供求变动等因素,及时调整收费标准。
  二、城市区实行停车服务差别化收费
  根据停车供需状况差异、道路路网分布、公共交通发展水平、交通拥堵状况等因素,划分不同区域,采取差别化分类收费,一类区域实行计时收费,二类区域实行计次收费(见附件一)。差别化停车收费区域按停车管理部门划定和向社会公布的范围执行(见附件二)。
  三、车辆类型和时段划分
  (一)机动车分摩托车、小型汽车、中型汽车、大型汽车4类车型分别计费。小型汽车为2吨以下(不含2吨)货车,10座以下(不含10座)客车;中型车为2-5吨(不含5吨)货车,10-30座(不含30座)客车及23卧以下(不含23卧)卧铺车;大型车为5吨以上(含5吨)货车,30座及以上客车,23卧及以上卧铺车。
  (二)一类区域实行按小时为单位计时收费。二类区域实行按次为单位计费,每天7:00点至23:00点执行白天收费标准,23:00点以后至次日7:00点以前执行夜间收费标准。跨时段不超过12小时的按夜间收费,超过12小时的按对应时段累加收费。
  (三)摩托车不分区域实行计次收费,超过24小时累计计费。
  (四)具体收费标准见附表
  (五)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管理的旅游景点的停车设施服务收费标准按照价格部门批准的标准另外执行。
  四、下列情况或车辆应免收停车服务费
  (一)实行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的停车场20分钟内免费。
  (二)执行任务的军车、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应急抢险救灾的车辆。
  (三)在城市道路设立的专用临时停车泊位待客的出租车。
  (四)行政机关查封、扣押车辆产生的停车服务费用,由查封、扣押车辆的行政机关承担,不得向当事人收取。
  五、加强停车场服务收费管理,规范车辆存放服务收费行为
  (一)停车场经营者应依法取得停车服务经营资格,并按规定将其执行的收费标准到停车管理部门和价格监督检查部门进行备案。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停车服务收费,经营者上调停车服务收费标准时须提前一个月向社会公示,不得联合涨价串通涨价,自觉维护市场正常价格秩序。
  (二)停车场经营者应当按照明码标价有关规定,在机动车存停放场所及收费地点醒目位置设置明码标价牌(格式见附件三),标明收费定价形式、计费单位、收费标准、免费停放时间和投诉举报电话,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三)停车场应当提供能够准确记录车辆牌号、进入时间的存放凭证;车辆驶离停车场凭存放凭证缴纳存放服务费。停车场收取存放服务费必须使用合法票证,收费人员不给付发票的,车辆存放者有权拒付车辆看管服务费。
  (四)停车场经营者应当维护场内车辆存放秩序和行驶秩序,杜绝事故隐患,防止车辆丢失、损坏。停车场因保管不善造成车辆丢失或损毁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五)鼓励各类停车场,采取多种优惠措施,对短时间停车实行免费或低收费政策。
  六、强化机动车停放服务管理,维护停车场收费秩序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停车服务收费管理和价格监督检查,从严查处乱收费行为,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充分利用价格杠杆,积极推动车辆停放服务向产业化发展,引导社会资金投资停车场建设。
  各县(市)、陕州区、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可根据本通知并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本辖区车辆存放服务收费标准。
  本通知自2018年1月1日起实施。原三门峡市物价局《关于印发〈三门峡市机动车存放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三市价字〔2006〕第12号)、三门峡市发改委《关于开展三门峡市市区机动车停车收费清理整顿的通知》(三发改收费〔2010〕89号)、三门峡市发改委《关于规范三门峡市火车站东站站台小广场停车场收费标准的通知》(三发改收费〔2017〕35号)、三门峡市发改委《关于三门峡南站广场东、西停车场收取机动车停车服务费的通知》同时废止。
  附件:1、三门峡市公共停车场(泊位)车辆存放服务收费标准
     2、三门峡市城区政府定价停车服务差别化收费区域划分
三门峡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三门峡市公安局     
三门峡市城乡规划局    
三门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三门峡市交通运输局     
2017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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