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灵宝市统计局行政执法服务指南

发布日期:2023-12-29 11:10     来源:灵宝市人民政府 字体:

一、执法事项名称

1.依法提供统计资料情况监督检查;

2.依法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情况监督检查;

3.依法建立并执行统计资料管理制度情况监督检查;

4.依法建立并执行统计资料管理制度情况监督检查;

5.依法配合统计调查和统计监督检查。

二、实施主体

灵宝市统计局

三、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

四、执法程序

(一)检查准备

1.拟定检查方案,抽调检查人员,发放检查通知书。

(二)现场检查

1.送达配合执法检查通知;

2.进行现场检查、询问和取证;

3.制作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

4.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理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做出处理决定;

5.将处理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并督促其履行处理决定。

(三)制作执法案卷,整理归档

五、行政处罚事项清单 

序号

部门名称

事项名称

职权类别

法律依据

1

灵宝市统计局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拒绝答复或者不如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一条:“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予以通报;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一)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的;(二)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的;(三)拒绝答复或者不如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的;(四)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的;(五)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体工商户有本条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2

灵宝市统计局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迟报统计资料,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二条:“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迟报统计资料,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体工商户迟报统计资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3

灵宝市统计局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未在规定期限内领取依法制发的统计调查表、未按照要求将有关资料送至指定地点接受检查的处罚

行政处罚

《河南省统计管理条例》(2014年12月9日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9号)第四十四条:“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通报,对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千元的罚款:(一)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未在规定期限内领取依法制发的统计调查表的;(二)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未按照要求将有关资料送至指定地点接受检查的。”

4

灵宝市统计局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未按规定建立或者变更统计调查关系的处罚

行政处罚

《河南省统计管理条例》(2014年12月9日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9号)第四十五:“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等统计调查对象未按规定建立或者变更统计调查关系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通报,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对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5

灵宝市统计局

伪造、变造或者冒用统计调查证的处罚

行政处罚

《统计调查证管理办法》(国家统计局令第11号)第十二条:“任何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伪造、变造或者冒用统计调查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队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对非经营活动中发生前款违法行为的,还可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经营活动中发生前款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还可处以违法所得一至三倍但不超过30000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还可处以1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有前款违法行为的有关责任人员,由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队予以警告,还可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或者提请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理。”

 

 

六、受理机构

灵宝市统计局办公室

七、审批机构

灵宝市统计局

八、受理条件

给统计局报表的统计调查单位:

1.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拒绝答复或者不如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和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

2.迟报统计资料,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

九、办理时限

立案查处的统计违法案件,应当在立案后三个月内处理完毕;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办理期限的,应当按规定报经批准,但延长期不得超过三个月。统计违法案件处理决定执行后,予以结案。

十、行政相对人的救济方式和途径

行政相对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利、听证权利、行政复议权利、行政诉讼权利。

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灵宝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灵宝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十一、监督和投诉渠道        

监督电话:0398-8869683

投诉地址:河南省灵宝市金城大道19号灵宝市人民政府五楼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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