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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灵宝市统计局2023年度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3-04-14 18:27     来源:灵宝市人民政府 字体:
灵统字〔2023〕23号
各科室(队):
  为进一步规范双随机,一公开监督管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结合灵宝市统计局权责清单,研究制定了《灵宝市统计局2023年度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实施。
  附件:
灵宝市统计局2023年度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序号
抽查事项
检查对象
事项类别
检查方式
检查主体
检查依据
1
依法提供统计资料情况监督检查
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灵宝市统计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五条、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第四条、第十七条、第三十九条;《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办法》第三条
2
依法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情况监督检查
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灵宝市统计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五条、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九条;《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办法》第三条
3
依法建立并执行统计资料管理制度情况监督检查
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灵宝市统计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办法》第三条
4
依法为履行法定填报职责提供保障情况监督检查
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灵宝市统计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九条;《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办法》第三条
5
依法配合统计调查和统计监督检查
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灵宝市统计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五条、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办法》第三条、第二十条
灵宝市统计局    
2023年4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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