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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灵宝市统计局统计执法随机抽查工作细则》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3-04-20 18:36     来源:灵宝市人民政府 字体:
灵统字〔2023〕25号
各科室(队)、各相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统计执法检查双随机抽查工作,现将《灵宝市统计局统计执法随机抽查工作细则》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灵宝市统计局    
2023年4月20日  
灵宝市统计局统计执法随机抽查工作细则
  第一条 为规范统计执法行为,提高监管效能,根据灵宝市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相关工作的要求,结合灵宝统计工作实际,制定统计执法随机抽查工作细则。
  第二条 灵宝市内采用双随机抽查模式开展的统计执法检查,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统计执法检查双随机抽查工作是指市统计局依据相关统计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按照年度执法检查工作计划,随机抽取被检查对象、随机选派统计执法检查人员,依法对被抽查对象进行监督检查的监管方式。
  第四条 统计执法检查双随机抽查工作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实施。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范统计执法行为,确保统计执法检查随机抽查工作依法有序进行,推进随机抽查制度化、规范化。
  (二)公正高效。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对不同类型的检查对象分别采取适当的随机抽查方法,注重公平,兼顾效率。
  (三)公开透明。公开随机抽查事项、程序和结果等,确保检查对象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强化社会监督。
  第五条 市统计局制定年度统计执法检查工作计划,建立统计执法检查双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统计执法检查对象名录库和统计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组织、实施全市统计执法检查双随机抽查工作。
  第六条 统计执法检查双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统计执法检查对象名录库及统计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实行动态管理,及时更新相关信息,确保监管事项合法、监管对象齐全和监管人员合格。
  第七条 双随机抽查的对象为统计执法检查领域和范围内所有统计调查项目的调查对象。
  第八条 根据年度统计执法检查工作计划,采取定期或不定期的方式,从统计执法检查对象名录库中随机抽取执法检查对象。
  第九条 根据随机原则,从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中随机抽取统计执法人员,每次抽取的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执法检查人员与检查对象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重新抽取执法检查人员。
  第十条 按照年度统计执法检查任务数,确定本地区、年度随机抽查比例,原则上随机抽查数占统计执法检查计划数比重不低于5%。
  第十一条 结合统计工作实际,合理确定随机抽查频次。除有重大统计违法嫌疑外,对同一统计调查对象一年最多只进行一次统计执法检查。
  第十二条 双随机抽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当分别按照下列方式进行处理:
  (一)责令整改。
  随机抽查中发现的问题较轻微,不构成统计违法行为的,应当督促抽查对象立即整改。对于短期难以整改的,督促抽查对象限时整改;
  (二)立案查处。
  对随机抽查中发现的统计违法行为,依据相应的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第十三条 对抽查对象的行政处罚信息,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以及其他依法不予公开的信息外,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通过相关平台向社会公示。
  第十四条 随机抽查不能代替重点检查、上级交办检查、群众投诉举报核查等。
  第十五条 统计执法人员应当认真履行监管任务,严格遵守保密制度及相关要求,依法依规开展执法检查,做到内容明确、程序合法、文书规范。
  第十六条 对于在抽查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纪律处分规定对有关人员给予处理。
  第十七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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