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统罚字[2019]1号
灵宝市芦台石材有限公司:
2019年11月3日,灵宝市统计局对你单位2019年3季度《从业人员及工资》报表的原始记录及统计台账进行检查,你单位统计负责人不能提供执法检查所需资料,违反统计检查制度,构成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提供相关证明和资料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构成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提供相关证明和资料的的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给予警告。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70日内,向灵宝市人民政府或者河南省三门峡市统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3个月内向灵宝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的,视为放弃。
2019年11月3日,灵宝市统计局对你单位2019年3季度《从业人员及工资》报表的原始记录及统计台账进行检查,你单位统计负责人不能提供执法检查所需资料,违反统计检查制度,构成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提供相关证明和资料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构成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提供相关证明和资料的的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给予警告。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70日内,向灵宝市人民政府或者河南省三门峡市统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3个月内向灵宝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的,视为放弃。
二○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