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灵水罚决字〔2022〕第4号

发布日期:2022-09-28 15:43     来源:灵宝市人民政府 字体:
  单位名称:张*
  地址:灵宝市尹溪北路
  本机关于2022年9月12日对张*在灵宝市尹溪北路**小区内未经批淮擅自取水案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单位)在灵宝市尹溪北路**小区内未经批准擅自取水。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八条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取得取水权。的规定,己经构成违法。具体有现场照片、现场负责人笔录等证据为凭。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水行政处罚裁量标准》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处罚轻微违法行为:停止违法行为,在规定期限内采取补救措施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轻微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取水许可证:(一)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二)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以下水行政处罚:
  1.办理取水许可手续,接受监管。
  2.罚款人民币贰万元。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纳至邮政银行灵宝支行金城支行银行(账号:100217187440010001)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灵宝市人民政府或三门峡市水利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灵宝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水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灵宝市水利局    
2022年9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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