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县 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统计调查取得的统计资料,由本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公布。
【释义】本条是关于政府有关部门公布统计资料的规定。
根据本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规定,国务院有关部门可以制定部门统计调查项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可以制定地方统计调查项目,依法开展统计调查。政府有关部门统计调查取得的统计资料也应当公布,使社会公众了解、知晓,为社会公众提供服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公布统计资料应当遵守本法和其他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和地方政府关于统计资料公布权限、程序、期限等的规定。政府有关部门公布统计资料应当经本部门统计机构、统计负责人核定,并经本部门负责人签署。对于经常性的统计调查,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统计调查制度规定的内容和方式,定期公布统计资料。
在当前的统计工作中,由于统计口径、统计方法、资料来源等的不同,客观上存在政府有关部门统计调查取得的数据与政府统计机构统计调查取得的数据不一致的情况,为了维护政府统计数据的公信力,避免给社会公众造成困惑和误解,在出现上述情况时,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妥善处理。
【释义】本条是关于政府有关部门公布统计资料的规定。
根据本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规定,国务院有关部门可以制定部门统计调查项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可以制定地方统计调查项目,依法开展统计调查。政府有关部门统计调查取得的统计资料也应当公布,使社会公众了解、知晓,为社会公众提供服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公布统计资料应当遵守本法和其他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和地方政府关于统计资料公布权限、程序、期限等的规定。政府有关部门公布统计资料应当经本部门统计机构、统计负责人核定,并经本部门负责人签署。对于经常性的统计调查,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统计调查制度规定的内容和方式,定期公布统计资料。
在当前的统计工作中,由于统计口径、统计方法、资料来源等的不同,客观上存在政府有关部门统计调查取得的数据与政府统计机构统计调查取得的数据不一致的情况,为了维护政府统计数据的公信力,避免给社会公众造成困惑和误解,在出现上述情况时,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妥善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