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灵宝市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主要数据公报

发布日期:2018-08-16 16:40     来源:灵宝市人民政府 字体:
  为摸清三农基本国情,查清三农新发展新变化,国务院组织开展了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这次普查的标准时点为2016年12月31日,时期资料为2016年度。普查对象包括农业经营户,居住在农村有确权(承包)土地或拥有农业生产资料的户,农业经营单位,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普查主要内容是农业生产能力及其产出、农村基础设施及其基本社会服务和农民生活条件等。农业普查采用全面调查的方法,由普查员对所有普查对象进行逐个查点和填报。根据国务院统一安排部署,全市共组织动员了普查员、普查指导员和各级普查机构的工作人员2500多人,登记了139897个农户、428个村、15个乡镇(含大王镇、阳店镇)、2个管委会、1个园艺场、328个农业经营单位。
  根据《全国农业普查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将灵宝市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主要数据予以公告。
灵宝市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灵宝市统计局        
2018年7月31日        
灵宝市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主要数据公报
(第一号)
农业农村农民基本情况
  灵宝市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共调查了15个乡镇(含大王镇、阳店镇)、2个管委会、1个园艺场,其中乡5个,镇10个,2个管委会,1个园艺场;428个村,其中428个村委会,1个园艺场;1930个自然村;91个2006年以后新建的农村居民定居点。
  一、农业经营主体
  2016年,全市共有139897个农业经营户,其中,1932个规模农业经营户。全市共有328个农业经营单位。农业普查登记的以农业生产经营或服务为主的农民合作社153个。全市共有277949个农业生产经营人员。
  二、农业机械拥有量
  2016年末,全市共有拖拉机11776台,旋耕机4438台,播种机667台。
  三、农村基础设施
  2016年末,在乡镇地域范围内,有火车站的乡镇3个,占20%;有高速公路出入口的乡镇4个,占26.7%。
  2016年末,全市428个村全部通电。
  2016年末,80%的乡镇集中或部分集中供水;80%的乡镇生活垃圾集中或部分集中处理。56.5%的村生活垃圾集中处理或部分集中处理;10%的村生活污水集中处理或部分集中处理;31.3%的村完成或部分完成改厕。
  四、农村基本公共服务
  2016年末,100%的乡镇有图书馆、文化站;33.3%的乡镇有剧场、影剧院;6.7%的乡镇有体育场馆;46%的乡镇有公园及休闲健身广场。71.5%的村有体育健身场所。
  2016年末,100%的乡镇有幼儿园、托儿所与小学。20.8%的村有幼儿园、托儿所。
  2016年末,100%的乡镇有医疗卫生机构,100%的乡镇有执业(助理)医师,100%的乡镇有社会福利收养性单位。94.6%的村有卫生室。
  五、农民生活条件
  2016年末, 99.7%的农户拥有自己的住房,28.5%的农户使用经过净化处理的自来水。6.7%的农户使用水冲式卫生厕所。 
灵宝市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主要数据公报
(第号)
农业经营主体、农业机械和设施
  一、农业经营主体数量
  2016年,全市农业经营户139897户,其中规模农业经营户1932户。全市农业经营单位328个。其中,农业普查登记的以农业生产经营或服务为主的农民合作社153个。
  二、农业机械
  2016年末,全市拖拉机11776台,旋耕机4438台,联合收获机7457台,播种机667台。
主要农业机械数量
 
单位
全市
拖拉机
11776
旋耕机
4438
播种机
667
挤奶机
台(套)
20
增氧机
35
  三、农田水利设施
  2016年末,全市调查村中能够正常使用的机电井数量2590眼,排灌站数量85个,能够使用的灌溉用水塘和水库数量77个。
  2016年末,全市灌溉耕地面积28.05万亩,其中有喷灌、滴灌、渗灌设施的耕地面积3.79万亩;灌溉用水主要水源中,使用地下水的户和农业生产单位占58.2%。
  四、设施农业
  2016年末,全市温室占地面积1255.35亩,大棚占地面积3083亩。
灵宝市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主要数据公报
(第号)
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和基本社会服务
  灵宝市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对全市15个乡镇(含大王镇、阳店镇)、2个管委会、1个园艺场和428个村的基础设施建设和基本社会服务进行了调查,现将主要结果公布如下:
  一、交通
  2016年末,在乡镇地域范围内有火车站的乡镇共3个,占全部乡镇的20%,有高速公路出入口的乡镇共4个,占所有乡镇的26.7%。
乡镇、村交通设施
指标
数量(个)
全市%)
有火车站的乡镇
3
20
有高速公路出入口的乡镇
4
26.7
按通村主要道路路面类型分的村
 
其中:水泥路面
374
87.3
   柏油路面
49
11.4
砂石路面
3
0.7
按村内主要道路路面类型分的村
 
其中:水泥路面
361
84.3
   柏油路面
9
2.1
   沙石路面
4
0.9
村内主要道路有路灯的村
261
61
村委会到最远自然村或居民定居点距离
 
   5公里以内
391
91.3
   6-10公里
31
7.2
   11-20公里
5
1.2
   20公里以上
1
0.2
  二、能源、通讯
  2016年末,100%的村通电,0.9%的村通天然气,100%的村通电话,65.1%的村安装了有线电视,91.1%的村通宽带互联网,32.2%的村有电子商务配送站点。
  三、环境卫生
  2016年末,80%的乡镇集中或部分集中供水,80%的乡镇生活垃圾集中处理或部分集中处理。56.5%的村生活垃圾集中处理或部分集中处理,10%的村生活污水集中处理或部分集中处理,31.3%的村完成或部分完成改厕。
  四、文化教育
  2016年末,100%的乡镇有幼儿园、托儿所,100%的乡镇有小学,100%的乡镇有图书馆、文化站,33.3%的乡镇有剧场、影剧院,46.7%的乡镇有公园及休闲健身广场。20.8%的村有幼儿园、托儿所,71.5%的村有体育健身场所,50%的村有农民业余文化组织。
  五、医疗和社会福利机构
  2016年末, 在全市75个乡镇中,100%有医疗卫生机构,100%的乡镇有执业(助理)医师,100%的乡镇有社会福利收养性单位,93.3%的乡镇有本级政府创办的敬老院。94.6%的村有卫生室。
  六、市场建设
  2016年末,73.3%的乡镇有商品交易市场,40%的乡镇有以粮油、蔬菜、水果为主的专业市场,6.7%的乡镇有以畜禽为主的专业市场。41.1%的村有50平方米以上的综合商店或超市,2.8%的村开展旅游接待服务,16.3%的村有营业执照的餐馆。
灵宝市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主要数据公报
(第号)
农民生活条件
  灵宝市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对139897农户的生活条件进行了调查。现将主要结果公布如下:
  一、住房
  2016年末,99.7%的农户拥有自己的住房。其中,拥有1处住房的129903户,占92.8%;拥有2处住房的9099户,占6.5%;拥有3处及以上住房的467户,占0.3%;拥有商品房的8027户,占5.7%。农户住房主要为砖混、砖(石)木结构。住房为砖混结构的99077户,占70.8%;砖(石)木结构的17134户,占12.2%;钢筋混凝土结构的15633户,占11.1%;竹草土坯结构的3505户,占2.5%;其他结构(含无住房)的4548户,占3.2%。
表1 住房数量与结构构成
 
数量(户)
全市%
按拥有住房数量划分构成
 
  拥有1处住房
129903
92.8
  拥有2处住房
9099
6.5
  拥有3处及以上住房
467
0.3
  没有住房
428
0.4
按住房结构划分构成
 
  钢筋混凝土
15633
11.1
  砖混
99077
70.8
  砖(石)木
17134
12.2
  竹草土坯
3505
2.5
  其他(含无住房)
4548
3.2
拥有商品房户数
8027
5.7
  二、饮用水
  39827户的饮用水为经过净化处理的自来水,占28.5%;72862户的饮用水为受保护的井水和泉水,占52.1%;15583户的饮用水为不受保护的井水和泉水,占11.1%;4776户的饮用水为江河湖泊水,占3.4%;4409户的饮用水为收集雨水,占3.1%;413户的饮用水为桶装水,占0.3%;2027户饮用其他水源,占1.5%。
  三、卫生设施
  使用水冲式卫生厕所的9408户,占6.7%;使用水冲式非卫生厕所的2392户,占1.7%;使用卫生旱厕的28971户,占20.7%;使用普通旱厕的97027户,占69.4%;无厕所的2099户,占1.5%。
  四、拥有耐用消费品情况
  平均每百户拥有小汽车23辆,摩托车、电瓶车98辆,淋浴热水器42台,空调56台,电冰箱84台,彩色电视机122台,电脑43台,手机258部。                       
表2 主要耐用消费品拥有量
 
单位
全市
小汽车
辆/百户
23
摩托车、电瓶车
辆/百户
98
淋浴热水器
台/百户
42
空调
台/百户
56
电冰箱
台/百户
84
彩色电视机
台/百户
122
按电视节目接收方式分的户比重(可多选)
 
 
有线电视接收
%
53.6
卫星接收
%
45.8
  其他方式接收
%
3.1
电脑
台/百户
43
手机
部/百户
258
上网手机比重
%
47.3
  注:按电视节目接收方式分的户比重是指使用不同电视节目接收方式的户占拥有彩色电视机户数的比重;上过互联网手机比重是指上过互联网手机数量占登记户拥有手机总数的比重。
  五、主要生活能源
  农民做饭取暖使用的能源中,主要使用电的96298户,占68.8%;主要使用柴草的63537户,占45.4%;主要使用煤气、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的43415户,占31%;主要使用煤的36623户,占26.2%;主要使用沼气的3067户,占2.1%;主要使用太阳能的262户,占0.2%;使用其他能源的450户,占0.3%。
表3 主要生活能源构成
 
数量(户)
全市%
柴草
63537
45.4
36623
26.2
煤气、天然气、液化石油气
43415
31
沼气
3067
2.1
96298
68.8
太阳能
262
0.2
其他
450
0.3
  注:此指标每户可选两项,分项之和大于100%。
灵宝市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主要数据公报
(第号)
农业生产经营人员情况
  灵宝市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对全市农业生产经营人员情况进行了调查。现将主要结果公布如下:
  一、农业生产经营人员数量和结构
  2016年,全市农业生产经营人员277949人,其中女性130368人。在农业生产经营人员中,年龄35岁及以下的59148人,年龄在36至54岁之间的124062人,年龄55岁及以上的94739人。
1 农业生产经营人员数量和结构
 
数量(人)
全市%
农业生产经营人员性别构成
 
男性
147581
53.1
女性
130368
46.9
农业生产经营人员年龄构成
 
年龄35岁及以下
59148
21.3
年龄36-54岁
124062
44.6
年龄55岁及以上 
94739
34.1
农业生产经营人员受教育程度构成
 
未上过学
5569
2
小学
57888
20.8
初中
171785
61.8
高中或中专
38718
13.9
大专及以上
3989
1.5
农业生产经营人员主要从事农业行业构成
 
种植业
273018
98.2
林业
928
0.3
畜牧业
3075
1.1
渔业
55
0.1
农林牧渔服务业
873
0.3
  二、规模农业经营户农业生产经营人员数量和结构
  2016年,全市规模农业经营户农业生产经营人员(包括本户生产经营人员及雇佣人员)6307人,其中女性2786人。年龄35岁及以下的1228人,年龄在36至54岁之间的3268人,年龄55岁及以上的1811人。
2 规模农业经营户农业生产经营人员数量和结构
 
数量(人)
全市%
农业生产经营人员性别构成
 
男性
3521
55.8
女性
2786
44.2
农业生产经营人员年龄构成
 
 
年龄35岁及以下
1228
19.5
年龄36-54岁
3268
51.8
年龄55岁及以上 
1811
28.7
农业生产经营人员受教育程度构成
 
未上过学
64
1
小学
911
14.6
初中
4074
64.6
高中或中专
1123
17.8
大专及以上
135
2
农业生产经营人员主要从事农业行业构成
 
  种植业
3945
62.5
  林业
106
1.7
  畜牧业
1887
29.9
  渔业
0
0
  农林牧渔服务业
369
5.9
  三、农业经营单位农业生产经营人员数量和结构
  2016年,全市农业经营单位农业生产经营人员2350人,其中女性931人,年龄35岁及以下的420人,年龄在36至54岁之间的1521人,年龄55岁及以上的409人。
3 农业经营单位农业生产经营人员数量和结构
 
数量(人)
全市%
农业生产经营人员性别构成
 
男性
1419
60.4
女性
931
39.6
农业生产经营人员年龄构成
 
年龄35岁及以下
420
17.9
年龄36-54岁
1521
64.7
年龄55岁及以上 
409
17.4
农业生产经营人员受教育程度构成
 
未上过学
10
0.4
小学
221
9.4
初中
1287
54.8
高中或中专
674
28.7
大专及以上
158
6.7
农业生产经营人员主要从事农业行业构成
 
  种植业
1456
61.9
  林业
70
3
  畜牧业
434
18.5
  渔业
49
2.1
  农林牧渔服务业
341
14.5
  注:
  1.乡镇:指行政建制是乡、镇,包括重点镇、非重点镇和乡。不包括街道办事处和具有乡镇政府职能的农林牧渔场等管理机构。农普公报中,2016年度区划调整截止日期为2016年9月30日,10月1日及以后发生的区划调整纳入下一年度。
  2.村:指村民委员会和涉农居民委员会所辖地域。
  3.农业经营户:指居住在灵宝市境内,从事农、林、牧、渔业及农林牧渔服务业的农业经营户。
  4.规模农业经营户:指具有较大农业经营规模,以商品化经营为主的农业经营户。规模化标准为:
  种植业:一年一熟制地区露地种植农作物的土地达到100亩及以上、一年二熟及以上地区露地种植农作物的土地达到50亩及以上、设施农业的设施占地面积25亩及以上。
  畜牧业:生猪年出栏200头及以上;肉牛年出栏20头及以上;奶牛存栏20头及以上;羊年出栏100只及以上;肉鸡、肉鸭年出栏10000只及以上;蛋鸡、蛋鸭存栏2000只及以上;鹅年出栏1000只及以上。
  林业:经营林地面积达到500亩及以上。
  渔业:淡水或海水养殖面积达到50亩及以上;长度24米的捕捞机动船1艘及以上;长度12米的捕捞机动船2艘及以上;其他方式的渔业经营收入30万元及以上。
  农林牧渔服务业:对本户以外提供农林牧渔服务的经营性收入达到10万元及以上。
  其他:上述任一条件达不到,但全年农林牧渔业各类农产品销售总额达到10万元及以上的农业经营户,如各类特色种植业、养殖业大户等。
  5.农业经营单位:指灵宝市境内以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活动为主的法人单位和未注册单位,以及不以农业生产经营活动为主的法人单位或未注册单位中的农业产业活动单位。既包括主营农业的农场、林场、养殖场、农林牧渔场、农林牧渔服务业单位、具有实际农业经营活动的农民合作社;也包括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学校、科研单位、工矿企业、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基金会等单位附属的农业产业活动单位。
  6.农业生产经营人员:指在农业经营户或农业经营单位中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活动累计30天以上的人员数(包括兼业人员)。
  7.农民合作社:指有合作社的名称,符合《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中关于合作社性质、设立条件和程序、成员权利和义务、组织机构、财务管理等要求,有农业生产经营或农林牧渔服务,名称为农民合作社的农民互助性经济组织。包括已在工商部门登记,以及虽未登记但符合上述要求的农民合作社,不包括以公司名称登记注册的股份合作制企业、社区经济合作社、供销合作社、农村信用社等。也不包括从事农业生产资料购买、农产品加工、贮藏、运输、销售等非农行业的农民合作社。
  8.拖拉机:指发动机额定功率在2.2千瓦(含2.2千瓦)以上的拖拉机,包括小四轮与手扶式。
  9.旋耕机:指与拖拉机配套完成耕、耙作业的耕耘机械。
  10.播种机:包括条播机、穴播机、异型种子播种机、小粒种子播种机、根茎类种子播种机、撒播机、免耕播种机等。
  11.有火车站的乡镇:指在乡镇辖区内有国家铁道部门设立的能够正常进行货物或旅客运输的站点。
  12.有高速公路出入口的乡镇:指在乡镇辖区内有符合中国交通部《公路工程技术标准》规定的高速公路出入口。
  13.集中或部分集中供水的乡镇:指全部或部分住户通过城乡自来水管道网饮用自来水的乡镇。
  14.生活垃圾集中处理或部分集中处理的村:指本村地域内有垃圾处理设施进行垃圾集中处理,或者虽然没有垃圾处理设施,但是对垃圾实行统一集中清运处理。
  15.生活污水集中处理或部分集中处理的村:指本村地域内有污水处理设施进行污水集中处理,或者虽然没有污水处理设施,但是对污水实行统一集中收集由其他单位处理。
  16.有图书馆、文化站的乡镇:指在乡镇辖区内有经过文化管理部门批准,并对公众开放的图书馆和文化站,不包括单位内部的图书室。
  17.有剧场、影剧院的乡镇:指乡镇辖区内有独立核算的专用剧场和属文化部门主管的能演出戏剧的影剧院、兼映电影的剧场,以及附属在剧院、团公开营业的非独立核算的剧场、排演场。
  18.有体育场馆的乡镇:指在乡镇辖区内有体育场和体育馆。体育场指有400米跑道(中心含足球场),有固定道牙,跑道6条以上并有固定看台的室外田径场地。体育馆指有固定看台,可供篮球、排球、羽毛球、乒乓球、体操等项目训练比赛活动用的室内运动场地。包括学校或企事业单位的对外开放的各类体育场馆,但不包括体育健身广场。
  19.有公园及休闲健身广场的乡镇:指在乡镇辖区内有经过有关管理部门批准,供居民休闲游玩的地方。
  20.有体育健身场所的村:指本村地域内有由村集体、个人或其他机构举办的主要以服务公众为目的的、有固定场所和必要设施的体育活动站、馆、场所等。
  21.有幼儿园、托儿所的乡镇(村):指乡镇(村)辖区内有幼儿园、托儿所,包括学前班,以及虽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但却有一定规模(儿童数超过10人)的个人办幼儿园、托儿所。
  22.有小学的乡镇:指乡镇辖区内有经过县及县以上教育部门批准,以招收适龄儿童为主实施小学教学计划的学校。
  23.有医疗卫生机构的乡镇:指在乡镇辖区内有从卫生行政部门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许可证》,或从民政、工商行政、机构编制管理部门取得法人单位登记证书,为社会提供医疗保健、疾病控制、卫生监督服务或从事医学科研和医学在职培训等工作的单位。医疗卫生机构包括医院、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其他医疗卫生机构。
  24.有执业(助理)医师的乡镇:指在乡镇辖区内有1名或1名以上具有《医师执业证》及其级别为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且实际从事医疗、预防保健工作的人员,不包括有执业证但实际从事管理工作的医师。
  25.有社会福利收养性单位的乡镇:指在乡镇辖区内提供食宿、不以盈利为目的的伤残革命军人休养院、复退军人慢性病疗养院、复退军人精神病院、光荣院、社会福利院、儿童福利院、精神病福利院、老年收养性机构(敬老院、养老院、老年公寓)等收养性的社会福利事业单位的乡镇。
  26.有卫生室的村:指本村地域内,有经县级以上医疗主管部门许可,由各种经济组织和个人创办的卫生室(所、站)。卫生室(所、站)需要拥有固定经营场所,主要从事医疗卫生活动。不包括专业的牙医室,以及主要从事药品销售活动的单位。
  27.住房:一般指有墙、顶、门、窗等结构,周围有墙,能防风避雨,供人居住的房屋。按照各地生活习惯,可供居住的窑洞、竹楼、蒙古包、帐篷、毡房、船屋等也包括在内。
  28.经过净化处理的自来水:指通过自来水厂或集中净化设施进行净化和消毒、并符合国家饮用水标准的供人们生活的水。
  29.灌溉耕地面积:指实际耕种的耕地中,有灌溉设施、有水源,正常气候下能灌溉的耕地面积。
  30.温室、大棚占地面积:由三部分组成,一是实际使用面积,指沿墙内侧的围绕面积;二是墙体面积,指设施的墙体等其他支撑体自身的占地面积;三是采光占用面积,指设施距遮光物体(其他设施、房屋等)的必要距离所占的面积。
  31.有电子商务配送站点的村:指本村地域内有为网上购物等新型商品交易模式服务的配送站点。
  32.完成或部分完成改厕的村:指本村地域内完成或部分完成了露天粪缸、粪坑、旱厕、简易厕所的改造,大多数或全部居民使用带有化粪池、沼气池或三隔池厕所,部分居民使用公共厕所或其他村里指定的定点场所作为倾倒粪便的场所。
  33.开展旅游接待服务的村:指有营业执照,在本村地域内从事旅游接待、餐饮和住宿等服务的居民户。包括提供茶馆、酒馆、乡村旅店、农家乐等活动的居民户。
  34.有商品交易市场的乡镇:指在乡镇辖区内经有关部门和组织批准设立,有固定场所、设施,有经营管理部门和监管人员,若干市场经营者入内,常年或实际开业三个月以上,集中、公开、独立地进行生活消费品、生产资料等现货商品交易以及提供相关服务的交易场所,包括各类消费品市场、生产资料市场等的乡镇。
  35.部分数据因四舍五入的原因,存在着与分项合计不等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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