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实施依据
1.《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2013年10月国务院令第641号)第四十三条: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不得影响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查明工程建设范围内地下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相关情况。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有排水管网等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与施工单位、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共同制定设施保护方案,并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因工程建设需要拆除、改动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制定拆除、改动方案,报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审核,并承担重建、改建和采取临时措施的费用。
2.《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的通知》(建办法函〔2016〕877号)第四条:关于因工程建设确需改装、拆除或者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审批、拆除、移动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方案审核合并为因工程建设需要拆除、改动、迁移供水、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审核,负责审批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城市供水排水或规划主管部门要针对投资项目可能涉及到的上述几项审批事项,分别列出不同情形下所需的审批条件,申报材料以及审批时限等,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二、受理范围
需要拆除、改动、迁移建成区范围内市政公用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工程。
三、审批条件
1.因工程建设或其他需要,确需拆除、改动、迁移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
2.开工前查明工程建设范围内地下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相关情况;
3.由相应资质单位制定完善的拆除、改动、迁移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施工设计方案并符合《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50014-2006)以及我市排水主管部门制定的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相关规划要求和技术质量要求。其中: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如需迁移,需要在迁移位置先行建设,再拆除现状设施;如需要在原有位置恢复,需要制定施工期间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临时运行方案和应急抢险措施,保证施工作业期间不危害、影响现有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安全运行和正常管理。
四、申报材料
1.因工程建设需要拆除、改动、迁移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申请表(原件1份,Word格式电子文档1份);
2.建设单位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1份);
3.涉及拆除、改动、迁移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工程设计图纸(复印件1份);
4.工程建设范围内地下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情况说明(原件1份,Word或CAD格式电子文档1份);
5.拆除、改动、迁移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施工设计方案(原件1份,Word或CAD格式电子文档1份)。
五、审批时限:5个工作日
六、受理单位及地点:灵宝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七、办理流程
1.受理:申请人递交申请材料,审核申请材料,如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要一次性告知;
2.审核:窗口受理后转至主管部门,主管部门审核人员进行材料审核、现场勘查;
3.出具意见:审核人员审核合格后,主管部门出具审批意见。
附件:1、审核申请表
2、许可证(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