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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拟定张仲景大药房股份有限公司灵宝五龙路店为灵宝市医疗保障定点零售药店的公示

发布日期:2023-10-31 16:05     来源:灵宝市医疗保障局 字体:

根据《河南省医疗保障新增定点医药机构工作方案(试行)》(豫医保中心〔2022〕32号)《2023年度灵宝市医疗保障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规定,灵宝市医疗保障基金监管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组织有关成员单位,对张仲景大药房股份有限公司灵宝五龙路店、灵宝市博康大药房一分店进行资质审核、现场评估、核实验收,综合评估张仲景大药房股份有限公司灵宝五龙路店评估得分98分、灵宝市博康大药房一分店评90分,报经市医疗保障基金监管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同意,拟定为灵宝市医疗保障定点零售药店,现将基本信息公示如下:

张仲景大药房股份有限公司灵宝五龙路店综合评估得分98分,法定代表人:孙锋,质量负责人:何云云,地址:灵宝市五龙路。

灵宝市博康大药房一分店综合评估得分90分,法定代表人:吕超,质量负责人:刘荷,地址:灵宝市豫灵镇金山路盛唐酒店北街门面69号。

公示期7天,自2023年10月30日起至2023年11月6日止。在公示期内如对以上情况有异议的,可向市医疗保障部门反映。

灵宝市医疗保障局监督电话:0398-8865369    


灵宝市医疗保障基金监管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

             2023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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