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医保局,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各省管公立医疗机构: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20]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动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工作常态化制度化开展的意见》(国办发[2021] 2号)精神和要求,全面实行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常态化制度化推进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工作,进一步降低群众用药负担,现就做好第六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胰岛素专项)、十四省药品联盟集中采购、赣粤豫鄂四省药品联盟集中采购、中成药省际联盟集中采购中选结果实施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及时间
(一)药品范围。四批药品集中采购联合采购办公室公布的集中采购后中选企业供应品种清单中明确的中选药品及其供应规格包装(见附件1、2、3、4)。
(二)机构范围。全省范围内所有公立医疗机构、驻豫军队医疗机构、已填报需求量的医保定点社会办医疗机构和医保定点零售连锁药店均应参加。鼓励其它医保定点社会办医疗机构自愿参加。(参加集中采购的各级各类医药机构以下简称医药机构)(三)实施时间。2022年5月30日执行。首年约定采购年度为2022年5月30日至2023年6月30日。
二、采购周期和采购协议
第六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中成药联盟集中采购中选结果采购周期为2年,采购协议每年一签订。
十四省药品联盟集中采购中选结果采购周期为1年。
贛粵豫鄂四省药品联盟集中采购中选结果中注射用哌拉西林钠采购周期为2年,采购协议每年一签订;注射用头孢噻肟钠采购周期为1年。
医疗机构在采购周期内若提前完成当年约定采购量,超出部分医药机构仍应优先采购中选药品,中选企业仍应按中选价格供应,直至采购周期届满。采购周期届满后,可根据中选产品的采购和供应等实际情况适当延长采购期限。
三、相关工作安排
(一)中选产品信息和配送关系维护
中选企业做好中选企业资质维护、中选产品信息维护等工作。同时由中选企业根据我省医药机构约定采购量数据,自主选定有配送能力、信誉度好的经营企业配送中选药品,并在省医药采购平台建立配送关系,配送关系一经确定,原则上在一个采购年度内不得变更。(5月20日前完成)
(二)购销合同签订
医药机构、中选企业、配送企业登录省医药采购平台,阅读认可三方购销协议内容并点击确认按钮后,视同承诺履行三方购销合同中规定的本方的权利义务。三方购销合同建立后,医药机构方可进行平台采购。(5月25日前完成)
(三)中选价格调整和医药机构采购
5月27日起,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将相关药品中标价调整为中选价格。各级医保部门督促辖区内医药机构及时消化清理原有库存并按照中选价格采购中选药品,确保5月30日中选结果在我省的顺利执行。
四、相关政策及保障措施
(一)继续落实医保基金预付
各级医保部门要继续严格落实我省集中采购中选药品医保基金预付制度,加强基金总额预算管理,在医疗机构与中选企业签订购销协议后,按集中采购中选药品购销合同约定采购总金额的50%预付给定点医疗机构,作为医疗机构向企业支付药品采购款的周转资金,医疗机构要在交货验收合格后次月底前与企业及时结清货款。
(二)做好医保支付政策衔接
胰岛素集采中选产品以中选挂网价格为支付标准,医保基金按规定比例支付。非中选的胰岛素产品属于医保基金支付范围的,支付标准不超过同类别中选产品最高中选价格或医保谈判价格,患者使用非中选产品,价格超出医保支付标准的部分由患者自付。
中成药省际联盟集采中选产品以中选价格为医保支付标准。非中选产品医保支付标准,以全国省级采购平台的最低中标/挂网价格为基础,按照本次中成药省际联盟集采中选产品平均降幅42%进行下调。
其它中选产品的医保支付政策参照《河南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落实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扩图工作医保配套措施的通知》(豫医保办C2019] 53号)规定执行。
开展DRG/DIP支付方式改革的地区,首年不调整相应病种(病组)医保支付标准,后续调整要统筹成本变化,科学合理调整。
(三)强化履约情况监测
各级医保部门要督导落实中选企业与配送企业的主体责任,加强供需双方对接,确保按照协议向医疗机构供应中选产品,保障临床使用。各级医保部门要通过河南省医疗保险信息平台药品和医用耗材监管模块密切监测中选产品的采购、配送情况,指导医疗机构按照协议有计划地实施采购,避免实际用量与上报协议量产生较大波动,同时防范用高价非中选产品替代中选产品的现象,在完成约定采购量的前提下,优先使用中选产品。对于中选供应清单内属于同一家中选企业的同通用名同剂型不同规格不同包装的中选产品合并考核(不同规格适应症不同的除外),医院完成该中选企业同通用名同剂型药品约定采购量总数即视为完成该中选企业中选品种的约定采购量(不同规格之间按照数量关系折算)。
(四)其他政策及保障措施
第六批国家集中采购、十四省药品联盟集中采购、贛粵豫鄂四省药品联盟集中采购、中成药联盟集中采购中选品种的医保配套、临床配备使用、质量监管等政策措施,参照《河南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落实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扩围工作医保配套措施的通知》(豫医保办[2019] 53号)、《河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做好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中选药品临床配备使用工作的通知》(豫卫药政函[2019] 6号)、《河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综合处关于加强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扩围中选药品质量监管工作的通知》(豫药监综药流[2019]3号)等各项配套措施的规定和要求执行。
2022年5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