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文书号
|
当事人
|
案件基本情况
|
立案时间
|
处罚依据
|
处罚内容
|
备注
|
---|---|---|---|---|---|---|---|---|
1
|
灵宝市三利机械有限公司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 案
|
(灵宝市安监局)应急立[2022]38号
|
灵宝市三利机械有限公司
|
2022年10月18日,我局执法人员对灵宝市三利机械有限公司执法检查中发现,该公司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
|
2022-11-11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五项和《河南省应急管理厅实施〈安全生产法〉相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1年版)》第十一项
|
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人民币壹万陆仟元罚款
|
|
2
|
灵宝黄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南山分公司白家沟尾矿库擅自改变最终堆积标高案
|
(灵)应急案〔2022〕KW017号
|
灵宝黄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2022年11月7日,灵宝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灵宝黄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南山分公司白家沟尾矿库检查时,发现该尾矿库设计坝高为57米,实际坝高为75米。
|
2022/11/10
|
《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
|
人民币肆万伍仟元罚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