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号)第七十条、《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5号)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和第二款之规定,经企业申请,依法注销灵宝市昊天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灵宝市弘河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特此公告
企业名称 | 证书编号 | 有效期截止日期 |
灵宝市昊天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 灵安危化经字【2021】001号 | 2024年3月24日 |
灵宝市弘河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 灵安危化经字【2023】014号 | 2026年12月20日 |
灵宝市应急管理局
2024年1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