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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1月安全生产行政处罚案件信息

发布日期:2022-01-24 16:38     来源:灵宝市人民政府 字体:
序号
案件名称
文书号
当事人
案件基本情况
立案时间
处罚依据
处罚内容
备注
1
河南秦岭冶炼股份有限公司未按规定及时修订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应急指挥机构案
(灵宝市安监局)应急立[2021]47号
河南秦岭冶炼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11月10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对河南秦岭冶炼股份有限公司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法定代表人于2018年11月14日变更为郭小峰,原法定代表人为魏鹏翔,未按照规定对《河南秦岭冶炼股份有限公司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中应急指挥机构进行及时修订,且未按照有关应急预案报备程序重新备案。
2021-11-10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五项
警告,并处人民币壹万壹仟元罚款
 
2
灵宝市豫灵加油站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职责情况案 
(灵宝市安监局)应急立[2021]44号
姚辉景
2021年11月3日,我局执法人员对该加油站执法监察时,发现加油站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姚辉景未对新进员工张妮妮进行岗前安全教育培训。
2021-11-05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
责令限期改正,处壹万陆仟元罚款
 
3
灵宝市新新加油站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职责情况案 
(灵宝市安监局)应急立[2021]45号
任慧仙
2021年11月3日,我局执法人员对该加油站执法监察时,发现加油站安全管理人员任慧仙未组织员工郭红强参与九月份、十月份安全教育培训。
2021-11-05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
责令限期改正,处壹万陆仟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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