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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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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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书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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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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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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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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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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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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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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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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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振宏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知全加油站未如实记录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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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灵宝市安监局)应急立[2022]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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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振宏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知全加油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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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5月26日,我局执法人员对该加油站执法监察时发现该加油站未如实记录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现场发现四个油罐观察井渗水,并有积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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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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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五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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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限期改正,处贰万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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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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灵宝市故县安底加油站违反操作规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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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灵宝市安监局)应急立[2022]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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灵宝市故县安底加油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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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5月24日,我局执法人员对该加油站执法监察时,发现该加油站加油员任婷违反加油操作规程,未穿防静电作业服进行加油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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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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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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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告,处壹仟伍佰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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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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灵宝市金凯矿山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和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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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灵宝市安监局)应急立[2022]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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灵宝市金凯矿山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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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5月9日,灵宝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到灵宝市金凯矿山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驻灵金一矿崟鑫矿区901脉地下开采建设项目部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和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当场下达了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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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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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四项和第五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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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币肆万捌仟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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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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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氏县金圣井巷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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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灵宝市安监局)应急立[2022]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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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氏县金圣井巷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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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4月28日,灵宝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卢氏县金圣井巷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驻灵宝黄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S190-II项目部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当场下达了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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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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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四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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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币壹万陆仟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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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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灵宝市金宇矿业有限责任公司驻金源二矿灵湖矿段石灰沟F1-11、F5-VIII矿体地下开采生产系统项目部带班领导未按照规定填写带班下井交接班记录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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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灵)应急立〔2022〕KA00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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灵宝市金宇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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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5月10日,灵宝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灵宝市金宇矿业有限责任公司驻金源二矿灵湖矿段石灰沟F1-11、F5-VIII矿体地下开采生产系统项目部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项目部带班领导未按照规定填写带班下井交接班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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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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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第二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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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币壹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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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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灵宝市永鑫井巷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未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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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灵)应急立〔2022〕KA00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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灵宝市永鑫井巷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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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5月18日,灵宝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灵宝市永鑫井巷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应急物资配备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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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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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六第二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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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币贰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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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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灵宝市金凯矿业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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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灵)应急案〔2022〕KW00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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灵宝市金凯矿业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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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5月18日,灵宝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灵宝市金凯矿山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寨子沟尾矿库检查时,发现该尾矿库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未按规定考核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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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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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二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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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币伍万伍仟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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