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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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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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书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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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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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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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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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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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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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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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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灵宝市朱阳镇西加油站(加油员)违反操作规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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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灵宝市安监局)应急立[2023]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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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艳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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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3月7日,我局执法人员对该加油站执法监察时,发现该加油站加油员胡艳芳违反加油操作规程,用塑料壶进行加油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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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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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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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告,处壹仟伍佰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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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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灵宝市金城水泥厂未如实记录事故隐患治理情况 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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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灵宝市安监局)应急立[2023]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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灵宝市金城水泥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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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3月13日,我局执法人员对灵宝市金城水泥厂执法检查中发现,该公司未将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隐患排查发现的问题,临时记录在会议记录本上,无整改期限、责任人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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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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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五项,参照《河南省应急管理厅实施〈安全生产法〉相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1年版)》十一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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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人民币壹万叁仟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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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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灵宝市豫西药业有限责任公司未按照规定将安全评价报告以及整改方案的落实情况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未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的管控措施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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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灵宝市安监局)应急立[2023]3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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灵宝市豫西药业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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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3月10日,按照河南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开展全国两会期间危险化学品企业精准执法活动的通知》要求,灵宝市应急管理局危化科执法人员对灵宝市豫西药业有限责任公司执法监察时发现:1、该企业未按照规定将安全评价报告以及整改方案的落实情况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2、该企业未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的管控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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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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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第(四)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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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限期改正,处人民币贰万贰仟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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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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灵宝市豫西水泥有限责任公司未如实记录事故隐患治理情况 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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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灵宝市安监局)应急立[2023]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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灵宝市豫西水泥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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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3月7日,我局执法人员对灵宝市豫西水泥有限责任公司执法检查中发现,该公司未将2月份复工复产前大检查发现的隐患及整改情况如实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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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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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五项,参照 《河南省应急管理厅实施〈安全生产法〉相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1年版)》第十一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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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人民币壹万叁仟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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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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灵宝市新星五龙加油加气站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岗前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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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灵宝市安监局)应急立[2023]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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灵宝市新星五龙加油加气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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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3月3日,灵宝市应急管理局危化科执法人员对该加油站执法监察时,发现该加油站新员工席甄妮、建国啦、李净净、赵晓龙未经72学时岗前培训上岗加油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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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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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三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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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限期改正,处人民币壹万陆仟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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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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灵宝市朱阳镇西加油站违反操作规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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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灵宝市安监局)应急立[2023]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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灵宝市朱阳镇西加油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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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3月7日,灵宝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该加油站执法监察时,发现该加油站加油员胡艳芳违反加油操作规程,用塑料壶进行加油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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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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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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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告,处壹万伍仟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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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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灵宝市朱阳镇西加油站(主要负责人)违反操作规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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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灵宝市安监局)应急立[2023]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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灵宝市朱阳镇西加油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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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3月7日,灵宝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该加油站执法监察时,发现该加油站加油员胡艳芳违反加油操作规程,用塑料壶进行加油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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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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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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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告,处壹仟伍佰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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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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灵宝市朱阳镇钢锁加油站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岗前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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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灵宝市安监局)应急立[2023]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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灵宝市朱阳镇钢锁加油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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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3月7日,灵宝市应急管理局危化科执法人员对该加油站执法监察时,发现该加油站新员工杨雪茹未经72学时岗前培训上岗加油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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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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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三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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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限期改正,处人民币壹万壹仟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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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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灵宝市豫鑫加油站安全设备未定期维护检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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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灵宝市安监局)应急立[2023]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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灵宝市豫鑫加油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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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3月7日,灵宝市应急管理局危化科执法人员对该加油站执法监察时,发现该加油站2台加油机内部存在渗油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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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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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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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限期改正,处人民币壹万贰仟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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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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灵宝鑫源果业有限责任公司鑫源加油站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岗前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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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灵宝市安监局)应急立[2023]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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灵宝鑫源果业有限责任公司鑫源加油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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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3月2日,灵宝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该加油站执法监察时,发现该加油站新员工刘瑞杰未经72学时岗前培训上岗加油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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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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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三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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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限期改正,处人民币壹万捌仟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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