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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矿产品运输车辆违法行为专项整治行动的通告

发布日期:2024-07-05 17:00     来源:灵宝市交通运输局 字体:

为了加强公路保护,保障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河南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灵宝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与灵宝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决定联合开展矿产品运输车辆违法行为专项整治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治理时间

  自2024年7月5日至2024年8月31日。

二、治理范围

  全市所有公路,包括国省干线公路、县乡公路、旅游公路及城市道路,特别是豫灵镇、故县镇、阳平镇、朱阳镇等矿产品运输车辆集中区域。

三、治理重点

1、车货总质量超过核定载质量的货运车辆;

2、超过公路、桥梁、隧道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货运车辆;

3、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货运车辆;

4、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等的货运车辆;

5、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上路行驶营运柴油货车。

四、处罚措施

   1、联合执法期间对超限超载车辆,公安交通部门将依法予以处罚,并责令卸载超重货物,严格落实超限超载“一超四罚”。

2、对多次超限超载的货运车辆及驾驶人,将依法加大处罚力度,并纳入国家信用管理体系,实施联合惩戒。

3、对道路运输企业一年内违法超限超载运输的货运车辆,超过本单位货运车辆总数百分之十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停业整顿;超过百分之三十的,依法吊销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社会公告。

4、对擅自改装的矿产品运输车辆,于2024年7月20日前,自行恢复车辆原装,逾期不自行恢复的,将强制恢复车辆原状,并依法予以处罚。

5、对全市维修企业承修货运车辆私自改装或加装高护栏业务,将依法实施处罚,情节严重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停业整顿;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对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相关要求

   1、 广大货运企业和驾驶人要严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严格规范装载,自觉抵制超限超载运输、私自改装车辆及抛洒遗漏污染公路违法行为。

2、 各货运源头单位要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货物装载管理,不得为无号牌或者无车辆行驶证、车辆营运证的货运车辆装载货物;不得超过规定标准装载货物;不得放行超限超载货运车辆。

  请广大交通参与者自觉遵守交通法规,共同维护道路交通秩序和安全。

特此通告!

灵宝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灵宝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2024年7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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