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宝市城市综合执法局
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
(灵城执)当罚决字〔2024〕第108001号
当事人: 温*东
你于 2024年3月21日下午4时驾驶的小型三轮(农用)车在环城桥随意抛撒建筑垃圾 的行为,违反了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 的规定。本机关执法人员当场向你(单位)告知了违法事实、依据和依法享有的权利, 你未作陈述申辩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 ,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轻微。
根据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 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罚款贰佰元 。
缴纳罚款方式:☑当场收缴。
□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纳至中国工商银行(账号:171-3021-****-4907-6260)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 灵宝市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 灵宝市人民法院 提起行政诉讼。
当事人: 温*东
灵宝市城市综合执法局
2024年3月12日
执法人员:曹德峰 执法证件号:16120499076
徐文超 执法证件号:16120499002
联系电话:03982121333
地 址:灵宝市工业西路灵宝市城市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