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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灵城执)当罚决字〔2024〕第108001号

发布日期:2024-04-12 10:55     来源:灵宝市城管局 字体:

灵宝市城市综合执法局

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

(灵城执)当罚决字〔2024〕第108001

当事人:  *东  

你于    2024年3月21日下午4时驾驶的小型三轮(农用)车在环城桥随意抛撒建筑垃圾    的行为,违反了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 的规定。本机关执法人员当场向你(单位)告知了违法事实、依据和依法享有的权利, 你未作陈述申辩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   ,(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轻微

根据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  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罚款贰佰元  

缴纳罚款方式:☑当场收缴。

□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纳至中国工商银行(账号:171-3021-****-4907-6260)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   灵宝市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   灵宝市人民法院   提起行政诉讼。

当事人:  *东  

灵宝市城市综合执法局

2024312日  

执法人员:曹德峰 执法证件号:16120499076

     徐文超 执法证件号:16120499002

联系电话:03982121333

地  址:灵宝市工业西路灵宝市城市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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