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宝市城市综合执法局
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
(灵城执)当罚决字〔2024〕第108005号
当事人: 灵宝市康*渣土运输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11282MA9GAJPK7H
你(单位) 于2024年4月18日在滨河西路工地车体不洁,造成路面扬尘 的行为,违反了 《三门峡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五条 运输煤炭、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浆等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应当密闭运输或者采取其他措施,防止物料散落或者飞扬,并按照规定路线、时段行驶。 进入城市道路的货运机动车应当保持车体清洁,不得带泥、土等易扬尘物质行驶。 的规定。本机关执法人员当场向你(单位)告知了违法事实、依据和依法享有的权利, 你未作陈述申辩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 《三门峡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路面造成污染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违法行为人及时清除或者组织作业单位清除,清除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 轻微 。
根据 《三门峡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路面造成污染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违法行为人及时清除或者组织作业单位清除,清除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罚款 伍佰元 。
缴纳罚款方式:☑当场收缴。
□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纳至中国工商银行(账号:171-3021-****-4907-6260)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 灵宝市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 灵宝市人民法院 提起行政诉讼。
当事人: 齐*浩
灵宝市城市综合执法局
2024年4月18日
执法人员:曹德峰 执法证件号:16120499076
徐文超 执法证件号:16120499002
联系电话:0398—2121333
地 址:灵宝市工业西路灵宝市城市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