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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灵城执)当罚决字〔2024〕第108005号

发布日期:2024-04-19 14:58     来源:灵宝市城市管理局 字体:

灵宝市城市综合执法局

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

 

(灵城执)当罚决字〔2024〕第108005

当事人:  灵宝市康*渣土运输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11282MA9GAJPK7H   

你(单位) 2024年4月18日在滨河西路工地车体不洁,造成路面扬尘   的行为,违反了  《三门峡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五条  运输煤炭、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浆等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应当密闭运输或者采取其他措施,防止物料散落或者飞扬,并按照规定路线、时段行驶。  进入城市道路的货运机动车应当保持车体清洁,不得带泥、土等易扬尘物质行驶。  的规定。本机关执法人员当场向你(单位)告知了违法事实、依据和依法享有的权利,  你未作陈述申辩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 《三门峡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路面造成污染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违法行为人及时清除或者组织作业单位清除,清除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  轻微  

根据    《三门峡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路面造成污染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违法行为人及时清除或者组织作业单位清除,清除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罚款  伍佰元   

缴纳罚款方式:☑当场收缴。

□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纳至中国工商银行(账号:171-3021-****-4907-6260)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   灵宝市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  灵宝市人民法院   提起行政诉讼。

 

当事人:  *浩       

 

灵宝市城市综合执法局

2024418日   

 

执法人员:曹德峰 执法证件号:16120499076

     徐文超 执法证件号:16120499002

联系电话:0398—2121333

地  址:灵宝市工业西路灵宝市城市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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