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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灵城执)当罚决字〔2023〕第108002号

发布日期:2024-01-15 18:10     来源:灵宝市城市管理局 字体:

灵宝市城市综合执法局

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

(灵城执)当罚决字〔2023〕第108002号

当事人:三门峡**渣土运输有限公司

三门峡**渣土运输有限公司于2023年8月17日19时驾驶的冀B2D052在金城大道不按规定路线行驶的行为,违反了《三门峡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五条运输煤炭、垃圾、渣土、砂石、七方、灰浆等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应当密闭运输或者采取其他措施,防止物料散落或者飞扬,并按照规定路线、时段行驶。进入城市道路的货运机动车应当保持车体清洁,不得带泥土等易扬尘物质行驶。的规定。本机关执法人员当场向你(单位)告知了违法事实、依据和依法享有的权利,你未作陈述申辩。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三门峡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佰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路面造成污染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违法行为人及时清除或者组织作业单位清除,清除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轻微

根据《三门峡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佰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路面造成污染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违法行为人及时清除或者组织作业单位清除清除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以下行政处罚:罚款伍佰五拾元整

缴纳罚款方式:☑当场收缴。

上述罚款,(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纳至中国工商银行(账号:171-3021-****-4907-6260)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灵宝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灵宝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当事人:*波

灵宝市城市综合执法局

2023817日    

执法人员:吴 寒 执法证件号:16120499009

     范陆强 执法证件号:16120499043

联系电话:03982121333

地  址:灵宝市工业西路灵宝市城市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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