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灵城执罚决字〔2023〕第107015号

发布日期:2024-01-15 17:37     来源:灵宝市城市管理局 字体:


灵宝市城市综合执法

政处罚决定书

灵城执罚决字2023〕107015

河南省**基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本机关于2023年7月10日对在新灵桥西南侧灵宝金海星河湾项目基坑边坡存在险情未能及时发现和处置一事,进行了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单位)在新灵桥西南侧灵宝金海星河湾项目基坑边坡存在险情未能及时发现和有效处置上述行为违反了《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危大工程发生险情或者事故时,施工单位应当立即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并报告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建设,勘察,设计,监理等单位应当配合施工单位开展应急抢险工作的规定,已构成违法,有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 证明该行为属违法行为。依据《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一)项目负责人未按照本规定现场履职或者组织限期整改的;(二)施工单位未按照本规定进行施工监测和安全巡视的;(三)未按照本规定组织危大工程验收的;(四)发生险情或者事故时,未采取应急处置措施的;(五)未按照本规定建立危大工程安全管理档案的。参照《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经责令改正后立即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处罚基准:对施工单位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你(单位)于2023年5月30日已对基坑边坡存在的隐患按照基坑支护方案进行修整完成,未造成危害后果,违法行为轻微违法。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本机关拟对你(单位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对当事人处以罚款壹万肆仟玖佰元整(¥14900.00)

述罚款,你 (单位) 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持本决书,到指定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灵宝支行营业部 (账号:171-3021-****-****-6260)缴纳。逾期不缴纳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日内向灵宝市人民政府 或者三门峡城市管理局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直接向灵宝市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灵宝市城市综合执法局

2023821  

人:    范陆强     联系地址:工业西路2号              

电话:0398-2121697       邮政编码: 472500                

执法人员:吴 寒 执法证件号:16120499009

     范陆强 执法证件号:161204990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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