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行政处罚 > 正文

灵城执当罚字〔2023〕第106001号

发布日期:2024-01-15 17:31     来源:灵宝市城市管理局 字体:

灵宝市城市综合执法局

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

灵城执当罚字〔2023〕第106001

 

*20235516时,在崇德路店外经营的行为,违反了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事实确凿。本机关执法人员当场向你(单位)告知了违法事实、依据和依法享有的权利。现依据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本机关当场决定对处以警告和罚款贰佰元的处罚。缴纳罚款方式:当场收缴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灵宝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灵宝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本处罚决定作出前已依法告知你(单位)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听取了你(单位)的陈述和申辩。

当事人:*

灵宝市城市综合执法局

202355日    

执法人员:李 峰 执法证件号:16120499065

     屈娜娜 执法证件号:1612049039

联系电话:03982121333

地  址:灵宝市工业西路灵宝市城市管理局


   打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