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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灵)文综罚字〔2024〕F-000006号

发布日期:2024-10-16 17:15     来源:灵宝市文广旅局 字体:

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灵宝市海洋书店

证照名称及编号: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2411282MA40UMMB8Y

经营者:李*

经营场所:灵宝市北区购丰广场百合苑门面房

2024年09月12日15时10分灵宝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执法人员高晶鑫(16120421011)、高珊(16120421008)在出示执法证件后,依法对位于灵宝市北区购丰广场百合苑门面房灵宝市海洋书店进行检查时,该场所正在营业,证照齐全有效,在位于书店书架后面发现书名为世界历史(九年级)下56册。执法人员发现上述出版物封面模糊,纸张粗糙。执法人员现场请示领导后依法对上述出版物采取扣押措施,并向现场负责人告知扣押理由和依据,以及享有的权利和救济渠道。现场负责人李*见证了整个检查过程,并对相关文书签字确认。执法人员对现场进行了拍照取证并下达调查询问通知书。检查于2024年9月12日15时36分结束。

2024年9月26日,灵宝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依法批准对灵宝市海洋书店立案调查,由灵宝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执法人员高珊(16120421008)主办、高晶鑫(16120421011)协办。

2024年9月19日和9月27日,灵宝市海洋书店(李*)到灵宝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接受调查。该书店负责人李*承认执法人员检查中扣押的书籍的来源,但当事人说明这些书籍是一个朋友放在店里的,无进货凭证。其承认世界历史(九年级)下共56册,定价17.8元,共售出0册。2024年9月20日,执法人员将上述书籍1册邮寄至人民教育出版社有限公司进行鉴定,经调查,灵宝市海洋书店(李*)负责人承认发行侵犯他人著作权的出版物并对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签字认可,证实了该书店于2024年9月12日营业过程中发行侵犯他人著作权的出版物的违法行为;送审的图书样本世界历史(九年级)下册于2024年9月24日,经人民教育出版社有限公司认定系侵权出版物。因该书店批进上述1种共56册书籍全部未售出,参照新闻出版署《关于刘欣销售非法出版物一案中如何计算经营额和获利额的批复》( 1992年6月12日)。综上认定灵宝市海洋书店(李*)发行其他非法出版物违法经营额共计为598.08元(17.8*56)*60%=598.08元)。因上述书籍全部未售出故认定无违法所得。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第(三)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发行下列出版物:(三)侵犯他人著作权或者专有出版权的出版物;第三十三条违反本规定发行侵犯他人著作权或者专有出版权的出版物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处罚。”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文书编号为(灵)文综检(勘)字〔2024〕C-001062号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证明发行侵犯他人著作权的出版物的违法行为);

2、文书《调查询问笔录》2份(证明发行侵犯他人著作权的出版物的违法行为);

3、现场检查照片2张(证明发行侵犯他人著作权的出版物的违法行为);

4、经营者李*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李*身份信息);

5、《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

6、《中华人民共和国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

7、人民教育出版社有限公司认定书1份(证明当事人发行侵犯他人著作权的出版物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第(一)项:“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本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民事责任;侵权行为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由主管著作权的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无害化销毁处理侵权复制品以及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违法经营额难以计算或者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并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之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本案中当事人能够积极配合调查,结合当事人违法事实和社会危害程度,综合考虑当事人违法行为危害程度、主观认识和态度,该案中当事人适用于《河南省文化和旅游厅河南省新闻出版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通知》序号1规定:没有违法经营额、违法经营额难以计算或者违法经营额一万元以下的,属于轻微违法行为,行政处罚标准: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无害化销毁处理侵权复制品以及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当事人发行侵犯他人著作权或者专有出版权的出版物的违法情节适用于上述自由裁量情形。当事人无违法所得,违法行为属于轻微违法行为。

你单位在2024年9月30日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后,截至2024年10月16日未提出陈述申辩,现责令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依法对你作出如下处罚:

1、警告;

2、没收出版物56册;

3、罚款:贰仟元整(2000元)。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或者通过河南政务服务网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灵宝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灵宝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灵宝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2024年10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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