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灵宝市翰林书店
证照名称及编号:《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2411282MA41AA5RX3
经营者:许*
住所:河南省三门峡市灵宝市建设路东段
2023年06月09日10时41分,接12345政府服务热线举报出售盗版书籍问题,2023年06月09日10时55分,灵宝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执法人员高晶鑫(16120421011)、高珊(16120421008)在出示执法证件后,依法对位于灵宝市建设路东段的灵宝市翰林书店进行检查,该书店正在营业,证照有《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11282MA41AA5RX3、《出版物经营许可证》新出发 三门峡灵 字第LB0031号,检查中发现《新高中英语词汇》19册,执法人员经电话请示领导批准后,依法对该物品进行现场扣押。并向许*下达了《扣押物品清单》(灵)文综扣物字[2023]01号,检查于2023年06月09日11时20分结束。执法人员对现场检查情况进行了拍照取证。许*见证了检查全过程,对有关执法文书签收并签字确认。
2023年06月10日,灵宝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依法批准对灵宝市翰林书店(许赞平)发行假冒出版单位名称出版的出版物一案予以立案并进行调查,由灵宝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高晶鑫(16120421011)主办,高珊(16120421008)协办。
2023年06月20日,执法人员将在灵宝市翰林书店现场检查时抽样取证的《新高中英语词汇》19本出版物,提取样本1本送河南省新闻出版局进行鉴定并提交了《出版物鉴定申请书》。河南省新闻出版局受理了此次鉴定申请,于2023年07月06日出具了《河南省新闻出版局出版物鉴定书》(豫新出鉴(2023)127号),经鉴定,其中送审的图书样本《新高中英语词汇》属于假冒出版单位名称出版的出版物。
2023年7月10日,我局向灵宝市翰林书店下达了《调查询问通知书》,2023年7月11日,灵宝市翰林书店到灵宝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接受调查询问。许*提供了本人的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复印件。调查询问中,许*态度端正,积极配合调查,对有关情况进行说明,对相关证据进行签字确认,承认其发行假冒出版物单位名称出版的出版物的违法事实。
灵宝市翰林书店发行的《新高中英语词汇》出版物的行为违反了《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四十条第三项印刷或者复制单位、发行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不得印刷或者复制、发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版物:(三)伪造、假冒出版单位名称或者报纸、期刊名称的之规定。
认定上述违法行为的主要证据有:
1、文书编号为(灵)文综检(勘)字〔2023〕C-000333号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
2、现场检查照片2张;
3、文书《调查询问笔录》1份;
4、《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5、《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
6、许*身份证复印件1份;
7、许*《调查询问笔录》签字照片2张。
8、河南省新闻出版局做出《出版物鉴定书》 豫新出鉴[2023]127号
依据《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单位,或者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业务,假冒出版单位名称或者伪造、假冒报纸、期刊名称,出版出版物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定职权予以取缔;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之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本案中你单位能够积极配合调查,结合你单位违法事实和社会危害程度,综合考虑你单位违法行为危害程度、主观认识和态度,该案中当事人适用于《河南省新闻出版(版权)、电影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修订)》第一部分新闻出版行政处罚裁量标准1国务院《出版管理条例》序号1规定:违法经营额5000元以下的。属于轻微违法行为,行政处罚标准: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可以处 1 万元 以下罚款。鉴于本机关查明的你单位发行假冒出版单位名称出版的出版物《新高中英语词汇》没有违法经营额,你单位发行假冒出版单位名称出版的出版物的违规情节适用于上述自由裁量情形。
2023年07月12日该拟处罚决定告知当事人并签收。你单位在2023年07月12日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后,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
现责令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并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出版物18本(共19本,其中1本送审样本由鉴定机构留存,实有18本);
2、罚款贰仟(2000.00)元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或者通过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灵宝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灵宝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灵宝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2023年07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