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通知公告 > 正文

灵宝市民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

发布日期:2024-05-14 10:00     来源:灵宝市民政局 字体:

经查实,灵宝市城关镇金桥幼儿园、灵宝市城关镇童心幼儿园、灵宝市豫灵镇启蒙幼儿园、灵宝市尹庄镇两岸育邦幼儿园、灵宝市焦村镇春蕾幼儿园、灵宝市豫灵镇民族幼儿园、灵宝市西闫乡佳迪幼儿园、灵宝市阳平镇文乡幼儿园八家民办非企业单位连续两年(或以上)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管理,其行为违反了《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我局于2024年5月14日,在灵宝市民政局网站依法告知,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享有的权利,在规定的时间内,我局未接到其陈述、申辩和听证要求。依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撤销登记的行政处罚。

从即日起,被撤销的社会组织应在业务主管单位和有关机关指导下,依法进行清算事宜,并于清算结束后15日内到登记管理机关依法办理注销登记。被撤销的社会组织除进行财产清算外,不得再以原有名义开展任何活动,其印章及管理证书一律作废。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灵宝市人民政府或三门峡民政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送达之日起三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视为放弃。


   打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