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变更申请
法定办结时限:20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10工作日
办理形式: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办理股室:危险化学品监督管理科
联系方式:0398-8861958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 法定节假日除外 。 夏季:上午08:00-12:00 下午 15:00-17:30; 冬季:上午08:00-12:00 下午 14:30-17:00。
服务对象:自然人 ,企业法人
申请条件:一、符合所在地县级安全监管局制定的零售经营布点规划; 二、主要负责人经过安全培训合格,销售人员经过安全知识教育; 三、春节期间零售点、城市长期零售点实行专店销售。乡村长期零售点在淡季实行专柜销售时,安排专人销售,专柜相对独立,并与其他柜台保持一定的距离,保证安全通道畅通; 四、零售场所的面积不小于10平方米,其周边50米范围内没有其他烟花爆竹零售点,并与学校、幼儿园、医院、集贸市场等人员密集场所和加油站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设施等重点建筑物保持100米以上的安全距离; 五、零售场所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张贴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行使内容: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实行企业申请、分级发证、属地监管的原则。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安全监管总局)负责指导、监督全国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安全监管局)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的批发企业布点规划,统一批发许可编号,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级安全监管局)根据省级安全监管局的批发企业布点规划和统一编号,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烟花爆竹批发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 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县级安全监管局,与市级安全监管局统称发证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零售经营布点规划与零售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
办理地点: 灵宝市新华路西段和黄河路交叉口(原住建局院内5楼)灵宝市应急管理局危险化学品监督管理科。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十九条 发证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颁发或者不予颁发零售许可证的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对决定不予颁发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办理流程:(1)受理:申请人或企业提交有关申请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工作人员接手后,对于所交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材料。如所交材料齐全,应当场作出是否受理决定,出具《受理通知书》或《不予受理通知书》。 (2)审核:受理申报材料后,由行政审批服务股室按照审核标准对内容进行实质审查;按照法律法规规定,需启动特殊环节的,依法进行辅助审查。 (3)办结:行政审批服务股室审核完成后,在承诺时限内作出是否同意申请事项的决定,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签发审批办理结果,办结时间以许可结果送达行政审批股室出证为准。作出不予许可决定的,签发《不予许可决定书》。
流程图
办理材料:1、主要负责人安全合格证;2、申请材料目录清单和申请材料真实性承诺书(加盖公章);3、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名称核准通知书;4、符合所在地县级安全监管局制定的零售经营布点规划的证明材料;5、零售点及其周边安全条件说明;6、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申请书。
设定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2016年2月6日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6号)第十九条:“申请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能够证明符合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条件的有关材料。受理申请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提交的有关材料和经营场所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说明理由。申请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能够证明符合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条件的有关材料。受理申请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对提交的有关材料和经营场所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说明理由。《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应当载明经营负责人、经营场所地址、经营期限、烟花爆竹种类和限制存放量。
收费情况:不收费
监督举报电话:0398-88646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