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灵宝君红内科诊所
地 址:灵宝市鼎塬路北段
法定代表人:吕*红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TE4112824100107601
一、违法事实
本机关依法查明灵宝君红内科诊所:未按照规定对使用的医疗器械进行消毒。
以上违法事实有:1、《现场笔录》;2、《现场照片》2张;3、《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4、《营业执照》复印件;5、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为证。
二、行政处罚依据及履行方式和期限
上述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 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六十九条第(五)项规定,决定予以你(单位) 警告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三、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的方式和时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灵宝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灵宝市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灵宝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2年8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