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西闫乡西北营村卫生室
地 址:西闫乡西北营村
法定代表人:李*一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TE4112824100102891
一、违法事实
本机关依法查明西闫乡西北营村卫生室:工作人员未接受消毒技术培训。
以上违法事实有西闫乡西北营村卫生室《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负责人李文一《居民身份证》复印件;2022年10月10日现场笔录一份,意见书一份;2022年10月21日询问笔录一份为证。
二、行政处罚依据及履行方式和期限
上述行为已违反了《消毒管理办法》第五条之规定,现依据《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决定予以你(单位)警告 罚款 罚款金额500元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灵宝市函谷路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灵宝支行(收款人:灵宝市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账号:1713021039049076260。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的方式和时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灵宝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灵宝市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灵宝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2年10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