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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2021〕120304573241563303

发布日期:2021-12-08 15:31     来源:灵宝市人民政府 字体:
  当事人:阳平镇文乡村卫生室
  地址:灵宝市阳平镇文乡村
  法定代表人:王*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TE4112824100103491
  一、违法事实
  本机关依法查明阳平镇文乡村卫生室:未按照类别将医疗废物分置于防渗漏、防锐器穿透的专用包装物或者密闭的容器内。以上违法事实有  1、《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1份共1页;2、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共1页;3、2021年11月23日,对阳平镇文乡村卫生室进行检查时制作的《现场笔录》1份共1页;4、2021年11月23日,对阳平镇文乡村卫生室下达的《卫生监督意见书》1份共1页;5、《取证材料》1份共1页;6、《询问笔录》1份共3页  为证。
  二、行政处罚依据及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单位)违反了  违反了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医疗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   之规定, 现依据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二)项;《医疗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第(二)项 参照《河南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标准(2020年版)七十一、【二】、2、(1)  规定,决定予以你(单位) 警告 罚款 罚款金额2000元 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7日内改正违法行为。
  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 灵宝市函谷路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灵宝支行(收款人:灵宝市财政局,账号:1713021039049076260  。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的方式和时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灵宝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灵宝市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灵宝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1年1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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