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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2021〕120716211841564303

发布日期:2021-12-08 15:45     来源:灵宝市人民政府 字体:
  当事人:灵宝市金手指发艺有限公司
  地址:灵宝市尹溪路金都首府门面房 
  法定代表人:张*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282MA3X8AQGXB
  一、违法事实
  本机关依法查明灵宝市金手指发艺有限公司:未按照卫生标准、规范的要求对公共场所的空气、微小气候等进行卫生检测。以上违法事实有  1、2021年12月7日现场检查时制作的《现场笔录》1份1页;2、2021年12月7日现场检查时下达的《卫生监督意见书》1份1页;3、2021年12月7日现场检查时制作的取证材料1份1页;4、2021年12月7日现场检查时调查询问并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2页为证。
  二、行政处罚依据及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单位)违反了违反了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第一款  之规定, 现依据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第一项  规定,决定予以你(单位) 警告 罚款 罚款金额元 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 灵宝市函谷路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灵宝支行(收款人:灵宝市财政局,账号:1713021039049076260  。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的方式和时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灵宝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灵宝市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灵宝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1年1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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