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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2021〕121316135041564303

发布日期:2021-12-14 17:23     来源:灵宝市人民政府 字体:
  当事人:灵宝市水岸花城洗浴中心
  地址:灵宝市红旗颂李文军综合楼负二楼1号
  法定代表人:李*山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11282MA480DHA7X
  一、违法事实
  本机关依法查明灵宝市水岸花城洗浴中心:1、未按照卫生要求对顾客使用的拖鞋进行清洗、消毒、保洁。2、未设置醒目的禁止吸烟警语和标志。以上违法事实有  1、2021年12月13日现场检查时制作的《现场笔录》1份1页;2、2021年12月13日现场检查时下达的《卫生监督意见书》1份1页;3、2021年12月13日现场检查时拍摄的《取证材料》1份1页;4、对灵宝市水岸花城洗浴中心经理调查询问时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2页等为证。
  二、行政处罚依据及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单位)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八条第一款  之规定, 现依据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第(二)项;第十八条第一款  规定,决定予以你(单位) 警告 罚款 罚款金额元 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 灵宝市函谷路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灵宝支行(收款人:灵宝市财政局,账号:1713021039049076260  。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的方式和时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灵宝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灵宝市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灵宝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1年1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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