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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2021〕120817152241549703

发布日期:2021-12-15 12:45     来源:灵宝市人民政府 字体:
  当事人:灵宝市易客宾馆
  地址:灵宝市桃林街与建设路交叉口南50米
  法定代表人:姚*军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11282MA42GXN93W
  一、违法事实
  本机关依法查明灵宝市易客宾馆:提供给顾客使用的用品用具茶杯(填可以反复使用的用品用具具体名称),未按照有关卫生标准和要求保洁。
  以上违法事实有现场笔录、卫生监督意见书、询问笔录、取证材料为证。
  二、行政处罚依据及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单位)违反了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一款第(五)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  之规定, 现依据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第(二)项  规定,决定予以你(单位) 警告 罚款 罚款金额元 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7日内改正违法行为。
  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 灵宝市函谷路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灵宝支行(收款人:灵宝市财政局,账号:1713021039049076260。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的方式和时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灵宝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灵宝市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灵宝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1年1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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