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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灵卫医罚〔2021〕9号

发布日期:2022-01-04 16:18     来源:灵宝市人民政府 字体:
      当事人:灵宝康达医院
      地址:灵宝市故县镇故县街南段
      法定代表人:赵*民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282MA4528X1XK
      一、违法事实
      本机关依法查明灵宝康达医院:未按照《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的相关规定,住院患者王彩芹(住院号:210236)、贺春生(住院号:210234)病历中,住院病案首页、入院记录、病程记录、入院证、出院记录、出院证、病情告知书、手术知情同意书、住院病人诊断证明书、出院小结住院医师签名处均由执业助理医师杨超单独签名;住院病历中超声诊断报告单均由放射医学专业技术人员石晓宁代医师签名;住院患者苏翠玲(住院号:210505)病历中显示入院日期2021年8月28日,出院日期2021年8月31日,病历中无第几次入院记录,长期医嘱及临时医嘱没有医生和护士签名,入院记录、病程记录、上级医师查房记录及2021年8月29日至2021年8月31日查房记录、住院病历首页均无医师签名;住院患者王穗莲(住院号:210516)病历中无入院记录、病程记录、查房记录、医嘱单、体温单。该行为违反了《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的规定,填写并妥善保管病历资料。的规定。 2、灵宝康达医院2021年6月至2021年9月使用未取得放射专业技术任职资格的人员郭周杰从事放射诊疗工作;2019年8月至2021年9月使用未取得药学专业技术任职资格的人员郭洁琼从事处方调剂工作;2019年5月至2021年9月使用中药士韩艳芳从事临床医学检验工作;2021年4月至2021年10月使用放射医学技术人员石晓宁从事超声诊断工作。该行为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医疗机构不得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一条第二款医疗机构使用卫生技术人员从事本专业以外的诊疗活动的,按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处理。
      以上事实有 1、灵宝康达医院《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共1页; 2、灵宝康达医院《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1份共1页; 3、灵宝康达医院负责人赵有民《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共1页; 4、灵宝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对康达医院相关违规问题事项转办函》及附件(询问笔录、病历、检查报告单)扫描复印件共20页; 5、2021年9月13日、2021年10月13日对灵宝康达医院检查时制作的《现场笔录》(编号:2021091315150041565401、2021101311232141565401)各1份共2页; 6、2021年9月13日、2021年10月13日对灵宝康达医院检查时制作的《取证材料》(现场照片7张)各1份共3页; 7、2021年9月13日对郭洁琼进行调查询问时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共2页; 8、郭洁琼《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共1页; 9、2021年9月13日对韩艳芳进行调查询问时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共2页; 10、2021年9月13日对郭周杰进行调查询问时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共2页; 11、郭周杰《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共1页; 12、2021年11月24日对赵有民进行调查询问时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共5页; 13、2021年10月13日、11月25日分别对石晓宁进行调查询问时制作的《询问笔录》各1份共4页; 14、石晓宁《放射医学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和《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共2页; 15、2021年11月25日对杨超进行调查询问时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共3页; 16、杨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证书》、执业助理《医师执业证书》和《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共3页; 17、患者贺春生(住院号210234)病历复印件1份共32页; 18、患者王彩芹(住院号210236)病历复印件1份共27页; 19、患者苏翠玲(住院号210505)病历复印件1份共23页; 20、患者王穗莲(住院号210516)病历复印件1份共16页; 21、灵宝康达医院《超声检查报告单》复印件2份共2页。为证
      二、行政处罚依据及履行方式和期限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的规定,填写并妥善保管病历资料。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医疗机构不得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一条第二款医疗机构使用卫生技术人员从事本专业以外的诊疗活动的,按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处理。   的规定, 现依据    1、《河南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及适用规则等相关制度(2020年版)》第一部分:河南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二十一、依据《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行政处罚【二】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4、未按规定填写、保管病历资料,或者未按规定补记抢救病历;(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按规定填写、保管病历资料,或者未按规定补记抢救病历的。处罚标准: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 1 万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罚款,《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四项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或者责令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的处分,对有关医务人员可以责令暂停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执业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未按规定填写、保管病历资料,或者未按规定补记抢救病历; ;2、《河南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及适用规则等相关制度(2020年版)》第一部分:河南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八、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的行政处罚(二)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一条执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任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责令其立即改正,并可处以三千元以下的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一)任用两名以上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诊疗活动;  的规定 , 决定予以你(单位)   警告,罚款人民币15000元   的行政处罚 。
      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    灵宝市函谷路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灵宝支行(收款人:灵宝市财政局,账号:1713021039049076260   。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行政处罚法》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逾期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的方式和时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灵宝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灵宝市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灵宝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1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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