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西闫乡破胡村卫生室
地址:灵宝市西阎乡破胡村西闫乡破胡村卫生室
法定代表人:郭*云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TE4112824100102561
一、违法事实
本机关依法查明西闫乡破胡村卫生室:使用的一次性使用注射器使用后未及时进行无害化处理。未按照类别将医疗废物分置于防渗漏、防锐器穿透的专用包装物或者密闭的容器内。
以上违法事实有:1、《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1份共1页;2、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共1页;3、2022年1月 5日,对西闫乡破胡村卫生室进行检查时制作的《现场笔录》1份共1页;4、2022年1月5日,对西闫乡破胡村卫生室下达的《卫生监督意见书》1份共1页;5、《取证材料》1份共1页;6、《询问笔录》1份共2页为证为证。
二、行政处罚依据及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单位)违反了《消毒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二款;《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 之规定, 现依据 《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二)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第(二)项 规定,决定予以你(单位) 警告 罚款 罚款金额2500元 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7日内改正违法行为。
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 灵宝市函谷路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灵宝支行(收款人:灵宝市财政局,账号:1713021039049076260 。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的方式和时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灵宝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灵宝市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地址:灵宝市西阎乡破胡村西闫乡破胡村卫生室
法定代表人:郭*云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TE4112824100102561
一、违法事实
本机关依法查明西闫乡破胡村卫生室:使用的一次性使用注射器使用后未及时进行无害化处理。未按照类别将医疗废物分置于防渗漏、防锐器穿透的专用包装物或者密闭的容器内。
以上违法事实有:1、《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1份共1页;2、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共1页;3、2022年1月 5日,对西闫乡破胡村卫生室进行检查时制作的《现场笔录》1份共1页;4、2022年1月5日,对西闫乡破胡村卫生室下达的《卫生监督意见书》1份共1页;5、《取证材料》1份共1页;6、《询问笔录》1份共2页为证为证。
二、行政处罚依据及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单位)违反了《消毒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二款;《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 之规定, 现依据 《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二)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第(二)项 规定,决定予以你(单位) 警告 罚款 罚款金额2500元 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7日内改正违法行为。
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 灵宝市函谷路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灵宝支行(收款人:灵宝市财政局,账号:1713021039049076260 。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的方式和时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灵宝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灵宝市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灵宝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2年1月5日
2022年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