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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2022〕010518184441564803

发布日期:2022-01-10 10:51     来源:灵宝市人民政府 字体:
  当事人:西闫乡西闫村卫生室
  地址:灵宝市西阎乡西闫村
  法定代表人:侯*卫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TE4112824100105081
  一、违法事实
  本机关依法查明西闫乡西闫村卫生室:未按照类别将医疗废物分置于防渗漏、防锐器穿透的专用包装物或者密闭的容器内。
  以上违法事实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1份共1页;2、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共1页;3、2022年1月5日,对西闫乡西闫村卫生室进行检查时制作的《现场笔录》1份共1页;4、2022年1月5日,对西闫乡西闫村卫生室下达的《卫生监督意见书》1份共1页;5、《取证材料》1份共1页;6、《询问笔录》1份共2页为证为证。
  二、行政处罚依据及履行方式和期限
  上述行为已违反了《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医疗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  之规定,现依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二)项;《医疗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第(二)项规定,决定予以你(单位)警告 罚款 罚款金额2000元 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 灵宝市函谷路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灵宝支行(收款人:灵宝市财政局,账号:1713021039049076260。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的方式和时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灵宝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灵宝市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灵宝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2年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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