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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2022〕011016052841563803

发布日期:2022-01-13 08:51     来源:灵宝市人民政府 字体:
  当事人:故县镇芦台村卫生室
  地址:故县镇芦台村
  法定代表人:夏*艳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TE4112824100107391
  一、违法事实
  本机关依法查明故县镇芦台村卫生室:使用的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用后未及时进行无害化处理。
  以上违法事实有:1、《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影印件1份共1页;2、夏艳艳身份证影印件1份共1页;3、2022年1月10日,对故县镇芦台村卫生室进行现场检查时制作的《现场笔录》1份共1页;4、2022年1月10日,对故县镇芦台村卫生室下达的《卫生监督意见书》1份共1页;5、《取证材料》1份共1页;6、《询问笔录》1份共2页为证。
  二、行政处罚依据及履行方式和期限
  上述行为已违反了《消毒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二款  之规定, 现依据《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参照《河南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标准(2020年版)》八十、[二]、1、(3)  规定,决定予以你(单位) 警告 罚款 罚款金额2000元 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 灵宝市函谷路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灵宝支行(收款人:灵宝市财政局,账号:1713021039049076260。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的方式和时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灵宝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灵宝市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灵宝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2年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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