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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2022〕012015495941563803

发布日期:2022-01-25 13:09     来源:灵宝市人民政府 字体:
  当事人:灵宝市友谊商贸有限公司
  地址:灵宝市桃林街
  法定代表人:黄*武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2022012015495941563803
  一、违法事实
  本机关依法查明灵宝市友谊商贸有限公司:1、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刘海菊、乔楠等2名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2、未按照规定对公共场所的空气、微小气候、采光、照明、噪声等进行卫生检测。
  以上违法事实有: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共1页;2、《卫生许可证》复印件1份共1页;3、受委托人闫颜龙身份证影印件1份共1页,以及法定代表人黄文武身份证复印件1份共1页;4、2022年1月13日,对灵宝市友谊商贸有限公司友谊百货进行现场检查时制作的《现场笔录》1份共1页;5、2022年1月13日,对灵宝市友谊商贸有限公司友谊百货下达的《卫生监督意见书》1份共1页;6、现场拍摄灵宝市友谊商贸有限公司友谊百货门头照片和公共场所卫生监督信息公示栏照片的《取证材料》1份共1页;7、从业人员刘海菊、乔楠健康证明复印件各1份共2页;8、对受委托人闫颜龙进行调查询问的《询问笔录》1份共2页为证。
  二、行政处罚依据及履行方式和期限
  上述行为已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七条;《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条第一款;《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 现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第一项、参照《河南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标准(2020年版)》八十三、[二]、第三十八条、第三十六条第(一)项 规定,决定予以你(单位) 警告 罚款 罚款金额2000元 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30日内改正违法行为。
  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 灵宝市函谷路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灵宝支行(收款人:灵宝市财政局,账号:1713021039049076260。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逾期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三门峡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或灵宝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灵宝市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的方式和时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灵宝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灵宝市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灵宝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2年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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