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灵宝市第一人民医院
地址:灵宝市函谷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郭*水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11282418325136Y
一、违法事实
本机关依法查明灵宝市第一人民医院:1、2021年10月24日至11月8日,超出《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核准登记的诊疗科目开展液氮冷冻治疗脂溢性角化症、皮肤赘生物电烧治疗丝状疣等医疗美容诊疗活动;2、2021年9月16日未按照《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第三条的规定,真实准确填写患者韩**(病案号:2********1)住院病历手术器械清点单上的主刀医师姓名;3、2021年11月6日输液大厅治疗室内11个一次性使用注射器使用后未及时进行无害化处理;4、2021年11月6日至11月8日未执行《软式内镜清洗消毒技术规范》WS 507-2016 相关要求,正在消毒的肠镜未全部浸没于消毒液中。
以上事实有:1、《2021年全市卫生监督工作飞行检查督办单》(编号:2021-05)复印件1份共3页; 2、灵宝市第一人民医院《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1份共1页; 3、灵宝市第一人民医院法定代表人郭振水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共1页; 4、灵宝市第一人民医院《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各1份共3页; 5、《授权委托书》1份共2页; 6、受托人董凤君身份证复印件1份共1页; 7、2021年11月8日对灵宝市第一人民医院检查时制作的《现场笔录》(编号:2021110816363441563701)1份共1页; 8、2021年11月8日对灵宝市第一人民医院检查时制作的《取证材料》(照片4张)1份共1页; 9、2021年11月6日三门峡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行政执法人员对灵宝市第一人民医院卫生监督飞行检查时拍摄的现场照片12张; 10、2021年12月9日对耿润红进行调查询问时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共2页; 11、2021年12月9日对王彩琴进行调查询问时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共2页; 12、2021年12月9日对葛晓辉进行调查询问时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共2页; 13、2021年12月10日对王锋博进行调查询问时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共3页; 14、2021年12月10日对张艳苗进行调查询问时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共2页; 15、2021年12月10日对董凤君进行调查询问时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共4页; 16、王锋博《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结业证书》照片打印件各1份共2页; 17、《处置申请单》复印件1份共1页; 18、《手术器械清点单》复印件1份共2页; 19、《河南省卫生厅关于批准郑州大学第五附属医院等89所医疗机构开展健康体检服务的通知》(豫卫医〔2012〕70号)复印件1份共6页为证。
二、行政处罚依据及履行方式和期限
上述行为已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消毒管理办法》第四条、第六条第二款的规定, 现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四项;《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 的规定,决定予以你(单位)警告,罚款人民币150000元的行政处罚 。
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灵宝市函谷路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灵宝支行(收款人:灵宝市财政局,账号:1713021039049076260。
三、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的方式和时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灵宝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灵宝市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地址:灵宝市函谷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郭*水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11282418325136Y
一、违法事实
本机关依法查明灵宝市第一人民医院:1、2021年10月24日至11月8日,超出《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核准登记的诊疗科目开展液氮冷冻治疗脂溢性角化症、皮肤赘生物电烧治疗丝状疣等医疗美容诊疗活动;2、2021年9月16日未按照《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第三条的规定,真实准确填写患者韩**(病案号:2********1)住院病历手术器械清点单上的主刀医师姓名;3、2021年11月6日输液大厅治疗室内11个一次性使用注射器使用后未及时进行无害化处理;4、2021年11月6日至11月8日未执行《软式内镜清洗消毒技术规范》WS 507-2016 相关要求,正在消毒的肠镜未全部浸没于消毒液中。
以上事实有:1、《2021年全市卫生监督工作飞行检查督办单》(编号:2021-05)复印件1份共3页; 2、灵宝市第一人民医院《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1份共1页; 3、灵宝市第一人民医院法定代表人郭振水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共1页; 4、灵宝市第一人民医院《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各1份共3页; 5、《授权委托书》1份共2页; 6、受托人董凤君身份证复印件1份共1页; 7、2021年11月8日对灵宝市第一人民医院检查时制作的《现场笔录》(编号:2021110816363441563701)1份共1页; 8、2021年11月8日对灵宝市第一人民医院检查时制作的《取证材料》(照片4张)1份共1页; 9、2021年11月6日三门峡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行政执法人员对灵宝市第一人民医院卫生监督飞行检查时拍摄的现场照片12张; 10、2021年12月9日对耿润红进行调查询问时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共2页; 11、2021年12月9日对王彩琴进行调查询问时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共2页; 12、2021年12月9日对葛晓辉进行调查询问时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共2页; 13、2021年12月10日对王锋博进行调查询问时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共3页; 14、2021年12月10日对张艳苗进行调查询问时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共2页; 15、2021年12月10日对董凤君进行调查询问时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共4页; 16、王锋博《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结业证书》照片打印件各1份共2页; 17、《处置申请单》复印件1份共1页; 18、《手术器械清点单》复印件1份共2页; 19、《河南省卫生厅关于批准郑州大学第五附属医院等89所医疗机构开展健康体检服务的通知》(豫卫医〔2012〕70号)复印件1份共6页为证。
二、行政处罚依据及履行方式和期限
上述行为已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消毒管理办法》第四条、第六条第二款的规定, 现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四项;《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 的规定,决定予以你(单位)警告,罚款人民币150000元的行政处罚 。
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灵宝市函谷路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灵宝支行(收款人:灵宝市财政局,账号:1713021039049076260。
三、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的方式和时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灵宝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灵宝市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灵宝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2年2月11日
2022年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