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灵宝革革内科诊所
地 址:灵宝市长安路与富士路交叉口北150米
法定代表人:党*革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11282MA9FN5RC6U
一、违法事实
本机关依法查明灵宝革革内科诊所:未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管理制度。 未制定医疗废物管理的工作流程。 未制定医疗卫生机构内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和意外事故的应急方案。
以上违法事实有 1、《现场笔录》;2、《现场照片》2张3;《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4、《营业执照》复印件;4、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为证。
二、行政处罚依据及履行方式和期限
上述行为已违反了《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七条;《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第四条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八条;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第五条 之规定, 现依据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一)项 规定,决定予以你(单位) 警告 罚款 罚款金额元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灵宝市函谷路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灵宝支行(收款人:灵宝市财政局,账号:1713021039049076260。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的方式和时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灵宝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灵宝市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灵宝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2年6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