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阳平镇北阳平村卫生室
地 址:灵宝市阳平镇北阳平村
法定代表人:邢*红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TE4112824100106751
一、违法事实
本机关依法查明阳平镇北阳平村卫生室:1、现场检查时发现北阳平村卫生室疫情防控扫码体温登记到11月8日,11月9日后未登记。(已拍照)2、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单位《消毒记录表(随时)》登记到2022年11月7日,2022年11月8日后未登记。(已拍照)3、现场查阅该单位《接诊记录表》,2022年11月14日接诊患者姓名邢*恒,就诊者的主观资料:咽痒,就诊者的客观资料:T36.5度,R18次/分,P65次/分,评估:咽炎,处置计划:①双黄连口服液,②念慈庵口服液;医生签字:赵*青。(已拍照)4、现场查阅该单位《处方笺》,2022年11月14日接诊患者姓名邢*恒(男,14岁,科别:内科,住址:北阳平2组,诊断:咽痒)处方开具有:①双黄连口服液10mIX1合,用法:一天2次,一次2支,口服;②念慈庵150mIX1瓶,用法:一天3次,一次5mI,口服。2022年10月15日接诊患者姓名刘*芳(女,54岁,科别:内科,住址:北阳平9组,诊断:上呼吸道感染)处方开具有:复方甘草片100X1瓶,用法:一天3次,一次5片,口服;阿莫西林胶囊X1合,用法:一天3次,一次3粒,口服,医生:赵*青。这两份处方无审核调配、核对发药人员签名。(已拍照)5、现场查阅该单位《药品购进验收记录》2022年10月27日及2022年11月1日两次购进有清热口服液、鲜竹沥、感灵颗粒、清开灵注射液、双黄连注射液、克林粉针、氨酚烷胺胶囊、阿莫西林胶囊丶感冒清热颗粒、盖克黄那敏颗粒、连花清瘟等药品的登记。(已拍照)6、现场检查时发现药柜中摆放有双黄连口服液7盒、阿莫西林胶囊35盒、头孢氨苄颗粒2盒、阿莫西林颗粒2盒、小儿氨酚黄那敏颗粒6盒、感冒清片3盒、咳特灵片5盒、复方甘草片5瓶、布洛芬片6瓶、感冒灵颗粒1盒、乙酰螺旋霉素片2盒、肺力咳合剂4盒等。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医疗卫生机构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建立健全内部质量管理和控制制度,对医疗卫生服务质量负责。的有关规定,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以上违法事实有:1、灵宝北阳平村卫生室负责人邢*红《居民身份证》(身份证号:411223197308035520)复印件1份共1页; 2、灵宝北阳平村卫生室工作人员赵*青《居民身份证》(身份证号:411223196804275529)复印件1份共1页;3、灵宝北阳平村卫生室《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一份;4、2022年11月18日对阳平镇北阳平村卫生室检查时制作的《现场笔录》(编号:2022111811252541563801)1份共2页;5、2022年11月18日对阳平镇北阳平村卫生室检查时下达的《卫生监督意见书》(编号:2022111812374441563802)1份共1页;6、2022年11月19日、2022年11月30日对北阳平村卫生室检查时拍摄现场照片14张共14页;7、2022年11月19日对北阳平村卫生室负责人邢*红进行调查询问的《询问笔录》1份共3页;8、2022年11月30日对北阳平村卫生室工作人员赵*青进行调查询问的《询问笔录》1份共4页为证。
二、行政处罚依据及履行方式和期限
上述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医疗卫生机构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建立健全内部质量管理和控制制度,对医疗卫生服务质量负责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一百零一条违反本法规定,医疗卫生机构等的医疗信息安全制度、保障措施不健全,导致医疗信息泄露,或者医疗质量管理和医疗技术管理制度、安全措施不健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等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停止相应执业活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的规定,并《河南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及适用规则等相关制度(2020年版)》三、依据《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行政处罚 【一】行政处罚依据《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一百零一条违反本法规定,医疗卫生机构等的医疗信息安全制度、保障措施不健全,导致医疗信息泄露,或者医疗质量管理和医疗技术管理制度、安全措施不健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等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停止相应执业活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法律责任。【二】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医疗卫生机构等的医疗信息安全制度、保障措施不健全,导致医疗信息泄露,或者医疗质量管理和医疗技术管理制度、安全措施不健全,或者上述制度执行不到位,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建议给予处罚标准: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建议给予:1、警告;2、罚款人民币壹万(10000.00)元整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其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灵宝市函谷路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灵宝支行(收款人:灵宝市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账号:1713021039049076260。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的方式和时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灵宝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灵宝市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灵宝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3年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