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灵宝彦龙中医诊所
地 址:灵宝市新华西路教育局西边巷
法定代表人:李*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TE4112824100651911
一、违法事实
本机关依法查明灵宝彦龙中医诊所:未按疫情防控要求落实预检分诊登记等有关措施,擅自接诊具有发热、干咳、乏力等十大症状患者,未建立首诊负责制、查对制度、抗菌药物分级管理制度等医疗核心制度,且未按照《病历书写基本规范》和《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的规定填写、保管病历资料,填写患者接诊记录。
以上违法事实有:1、2022年11月19日对灵宝彦龙中医诊所检查时制作的《现场笔录》(编号:2022111910225141563801)1份共2页; 2、2022年11月19日对灵宝彦龙中医诊所检查时下达的《卫生监督意见书》(编号:2022111911045241563802)1份共1页;3、2022年11月19日、2022年12月5日分别对李彦龙进行调查询问的《询问笔录》2份共7页;4、2022年11月19日对灵宝彦龙中医诊所检查时拍摄现场照片6张共3页; 5、灵宝彦龙中医诊所负责人李彦龙《居民身份证》(身份证号:411282197303248017)复印件1份共1页;6、灵宝彦龙中医诊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一份;7、灵宝彦龙中医诊所负责人李彦龙2022年11月7日、2022年11月10为患者冯月馨开具的处方两张等为证。
二、行政处罚依据及履行方式和期限
上述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医疗卫生机构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建立健全内部质量管理和控制制度,对医疗卫生服务质量负责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一百零一条违反本法规定,医疗卫生机构等的医疗信息安全制度、保障措施不健全,导致医疗信息泄露,或者医疗质量管理和医疗技术管理制度、安全措施不健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等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参照《河南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及适用规则等相关制度(2020年版)》三、依据《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行政处罚 【一】行政处罚依据《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一百零一条违反本法规定,医疗卫生机构等的医疗信息安全制度、保障措施不健全,导致医疗信息泄露,或者医疗质量管理和医疗技术管理制度、安全措施不健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等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停止相应执业活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法律责任。【二】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医疗卫生机构等的医疗信息安全制度、保障措施不健全,导致医疗信息泄露,或者医疗质量管理和医疗技术管理制度、安全措施不健全,或者上述制度执行不到位,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罚标准: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 一般 ,现决定予以你(单位)作出:1、警告;2、罚款人民币贰万(20000.00)元整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灵宝市函谷路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灵宝支行(收款人:灵宝市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账号:1713021039049076260。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的方式和时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灵宝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灵宝市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灵宝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3年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