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刘*田
地 址:阳平镇东坡村3组93号
法定代表人:许*勋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TE4112824100651911
一、违法事实
本机关依法查明:你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和《医师执业证书》、《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注册已注销,涉嫌在阳平镇东坡村卫生室为就诊患者开具处方的诊疗行为。
以上违法事实有:1、2022年12月1日对阳平镇东坡村卫生室检查时制作的《现场笔录》(编号:2022120110195441563801)1份共2页;2、2022年12月1日对阳平镇东坡村卫生室检查时下达的《卫生监督意见书》(编号:2022120111440041563802、20221201)2份共2页;3、2022年12月1日对阳平镇东坡村卫生室检查时拍摄取证材料(照片)8张共2页;4、2022年12月1日对阳平镇东坡村卫生室负责人许克勋进行调查询问的《询问笔录》复印件1份共3页(该原件存于阳平镇东坡村卫生室涉嫌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案案卷内);5、2022年12月1日及2022年12月16日对阳平镇东坡村卫生室工作人员刘发田进行调查询问的《询问笔录》2份共6页;6、患者金秦豫2022年11月10日处方笺复印件1份共1页;7、灵宝市阳平镇东坡村民委员会出具的《关于东坡村卫生室情况说明》复印件1份共2页(该原件存于阳平镇东坡村卫生室涉嫌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案案卷内);8、阳平镇东坡村卫生室《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1份共1页(该原件存于阳平镇东坡村卫生室涉嫌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案案卷内);9、阳平镇东坡村卫生室负责人许克勋《居民身份证》(身份证号:411282197809295531)复印件1份共1页(该原件存于阳平镇东坡村卫生室涉嫌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案案卷内);10、阳平镇东坡村卫生室工作人员刘发田《居民身份证》(身份证号:411223194910145518)复印件1份共1页;11、通过《河南省农村医疗卫生机构从业人员管理系统(县版)》查询结果截图打印件1份共1页;12、通过国家医师执业注册联网管理系统查询结果截图打印件1份共1页;13、通过《国家卫生健康监督信息报告系统》非法行医黑名单查询结果截图打印件1份共1页;14、《行政处罚指导意见书》(灵卫指导意字【2022】121601号)1份共2页为证。
二、行政处罚依据及履行方式和期限
上述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十三条第四款 未注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的规定。刘发田在案件查处过程能够立即停止诊疗活动。现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非医师行医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非法执业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和药品、医疗器械,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 的规定,决定予以你(单位) 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壹佰贰拾伍(125.00)元整;2、罚款人民币贰万(20000.00)元整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其立即停止执业活动。
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灵宝市函谷路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灵宝支行(收款人:灵宝市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账号:1713021039049076260。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的方式和时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灵宝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灵宝市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灵宝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3年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