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灵宝市奥赛体育有限公司
地 址:灵宝市体育馆公园路17号
法定代表人:赵*武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282MA9KPF2448
一、违法事实
本机关依法查明你单位:1、灵宝市奥赛体育有限公司 2022 年 6 月 21 日至 2023 年 7 月 10 日未其游泳场所的空气、微小气候、水质等进行卫生检测。以上事实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第一款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按照卫生标准、规范的要求对公共场所的空气、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噪声、顾客用品用具等进行卫生检测,检测每年不得少于一次;检测结果不符合卫生标准、规范要求的应当及时整改。的规定。2、灵宝市奥赛体育有限公司 2023 年 7 月 10 日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薛頌伟等 4 名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以上事实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七条公共场所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人员,持有健康合格证方能从事本职工作。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条第一款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组织从业人员每年进行健康检查,从业人员在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后方可上岗。的规定。
以上违法事实有:主体资格认定证据: 1、灵宝市奥赛体育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共1页; 2、灵宝市奥赛体育有限公司《卫生许可证》复印件1份共1页; 3、灵宝市奥赛体育有限公司经理薛頌伟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共1页; 4、灵宝市奥赛体育有限公司负责人赵晓武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共1页; 5、灵宝市奥赛体育有限公司授权委托书1份共1页; 违法事实的认定证据: 1、2023 年 7 月 10 日灵宝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行政执法人员对灵宝市奥赛体育有限公司监督检查时制作的《现场笔录》(编号:2023071016240841565501)1份共1页; 2、2023 年 7 月 10 日灵宝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行政执法人员对灵宝市奥赛体育有限公司监督检查时制作的《取证材料》(现场照片2张)1份共1页; 3、2023 年 7 月 10 日灵宝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行政执法人员对灵宝市奥赛体育有限公司下达的《卫生监督意见书》(编号:2023071016240841565502)1份共2页;4、2023年7月13日、7月26日对灵宝市奥赛体育有限公司经理薛頌伟进行调查询问时制作的《询问笔录》2份共4页;5、2023年7月24日灵宝市奥赛体育有限公司薛頌伟提供的健康证明复印件1份共1页6、2023年7月24日灵宝市奥赛体育有限公司提供的检测报告复印件1份共5页。为证。
二、行政处罚依据及履行方式和期限
上述行为已违反了1、当事人未按照卫生标准、规范的要求对公共场所的空气、微小气候、水质、采
光、照明、噪声、顾客用品用具等进行卫生检测的行为,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公共场所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处以二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造成公共场所卫生质量不符合卫生标准和要求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一)未按照规定对公共场所的空气、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噪声、顾客用品用具等进行卫生检测的;的规定,建议给予当事人警告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2、当事人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的行为,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七条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参照《河南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及适用规则等相关制度(2020年版)》第一部分:河南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八十三、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的行政处罚【二】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和处罚标准:按《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至第三十九条执行的规定,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卫生防疫机构可以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停业整顿、吊销卫生许可证的行政处罚:(二)未获得健康合格证,而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公共场所经营者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建议给予当事人警告并罚款人民币贰仟(2000.00)元整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合并以上两项,建议给予当事人警告并罚款人民币贰仟(2000.00)元整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灵宝市函谷路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灵宝支行(收款人:灵宝市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账号:1713021039049076260。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的方式和时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灵宝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灵宝市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灵宝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3年9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