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杨*锋
地 址:灵宝市嵩基鸿润城7号楼2单元704号
身份证号:411282********1034
一、违法事实
本机关依法查明你单位:你2023年5月24日未在医疗机构中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从事相应的医疗卫生服务,在宁某位于灵宝市某小区6号楼中单元一楼东的家中,为做无痛人流手术的杨某进行麻醉操作,违法所得 500 元。
以上违法事实有:主体资格认定证据:1、杨*锋《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共1页;2、杨*锋《医师资格证书》复印件1份共1页;3、杨*锋《医师执业证书》复印件1份共1页。违法事实的认定证据:1、《涉嫌行政案件(线索)移送登记表》复印件1份共1页;2、2023年8月15日对杨*锋与宁*丽从事无痛人流手术(灵函路育苑小区6号楼中单元一楼东)的现场进行检查时制作的《现场笔录》1份共1页;3、2023年8月15日对杨*锋与宁*丽从事无痛人流手术(灵函路育苑小区6号楼中单元一楼东)的现场进行检查时的取证材料(现场照片2张)1份共1页;4、2023年8月30日对杨*锋进行调查询问时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共3页;5、2023年9月6日对杨*锋进行调查询问时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共4页;6、2023年9月12日对杨*锋进行调查询问时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共3页;7、2023年8月29日、9月5日、二次对宁*丽进行调查询问时制作的《询问笔录》复印件(原件在宁*丽未在医疗机构中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从事无痛人流手术案行政处罚案卷存档)2份共8页;8、灵宝市公安局西闫派出所调取的公安机关对宁*丽、杨*锋等6人的询问笔录复印件共31页;9、杨*锋微信收款记录截图打印件1份共1页。
二、行政处罚依据及履行方式和期限
上述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十四条第一款医师经注册后,可以在医疗卫生机构中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从事相应的医疗卫生服务。的规定。根据你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你的违法行为属于情节严重情形。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医师未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或者中医药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直至吊销医师执业证书。的规定,决定予以你: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伍佰(500.00)元整;3、罚款人民币贰万陆仟(26000)元整;4、责令暂停八个月执业活动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灵宝市函谷路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灵宝支行(收款人:灵宝市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账号:1713021039049076260)。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的方式和时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灵宝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灵宝市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灵宝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3年10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