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灵宝市卫生行政执法工作,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依法确立行政执法委托单位与受委托单位的权利和义务,根据《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学校卫生工作条例》、《护士条例》、《血液制品管理条例》、《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消毒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灵宝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委托灵宝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灵宝市卫生监督所)行使有关行政监督执法权。现按规定程序,向社会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