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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师执业注册(权限内)

发布日期:2023-11-09 17:15     来源:法律法规 字体:
本指南适用于医师执业注册(权限内)相关业务的办理
 
办理依据:
 
《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国家卫生健康委令第13号,2017年2月28日)第三条,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1998年6月26日主席令第五号,2009年8月27日予以修改)第十三条:国家实行医师执业注册制度。取得医师资格的,可以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第十四条:医师经注册后,可以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从事相应医疗、预防、保健业务。未经医师注册取得执业证书,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
 
办理条件:
 
(一)首次注册:1.《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3号)第五条:“凡取得医师资格的,均可申请医师执业注册。”2.在医师电子化注册个人端申请,拟执业机构端审核通过。 (二)变更注册:1.《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3号)第二十条:“医师变更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等注册事项的,应当通过国家医师管理信息系统提交医师变更执业注册申请及省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医师因参加培训需要注册或者变更注册的,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医师变更主要执业机构的,应当按本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重新办理注册。”2.在医师电子化注册个人端申请,拟执业机构端审核通过。 (三)注销注册:《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3号)第十八条:“医师注册后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医师个人或其所在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应当自办理相关手续之日起30日内报注册主管部门,办理注销注册:(1)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踪的;(2)受刑事处罚的;(3)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的;(4)医师定期考核不合格,并经培训后再次考核仍不合格的;(5)连续两个考核周期未参加医师定期考核的;(6)中止医师执业活动满二年的;(7)身体健康状况不适宜继续执业的;(8)出借、出租、抵押、转让、涂改《医师执业证书》的;(9)在医师资格考试中参与有组织作弊的;(10)本人主动申请的;(11)国家卫生计生委规定不宜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其他情形的。在医师电子化注册个人端申请,拟执业机构端审核通过。 (四)离职备案:《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3号)第十九条:“医师注册后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其所在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应当自办理相关手续之日起30日内报注册主管部门,办理备案:(1)调离、退休、退职;(2)被辞退、开除;(3)省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上述备案满2年且未继续执业的予以注销。”在医师电子化注册个人端申请,拟执业机构端审核通过。
 
办理方式:
 
1.窗口办理 2.政务服务网网上申请
 
审批时限:
 
《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3号):“第十三条 注册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注册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予以注册并发放《医师执业证书》。
 
申请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一条医师在执业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在注册的执业范围内,进行医学诊查、疾病调查、医学处置、出具相应的医学证明文件,选择合理的医疗、预防、保健方案; (二)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标准,获得与本人执业活动相当的医疗设备基本条件; (三)从事医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学术团体; (四)参加专业培训,接受继续医学教育; (五)在执业活动中,人格尊严、人身安全不受侵犯; (六)获取工资报酬和津贴,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 (七)对所在机构的医疗、预防、保健工作和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依法参与所在机构的民主管理。 第二十二条医师在执业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遵守技术操作规范; (二)树立敬业精神,遵守职业道德,履行医师职责,尽职尽责为患者服务; (三)关心、爱护、尊重患者,保护患者的隐私; (四)努力钻研业务,更新知识,提高专业技术水平; (五)宣传卫生保健知识,对患者进行健康教育。性文件】《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3号)
 
申请材料:
 
(一)医师执业注册:
 
1、《医师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一式两份;2、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3、与医师资格证书同底版小2寸彩色半身照片;4、申请注册的特殊情况:(1)获得《医师资格证书》后2年内未注册者,或者中止医师执业活动2年以上的,或者《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不予注册的情形消失的,还须提交由三级医疗机构出具的连续6个月以上的医师执业培训及培训考核合格证书;(2)因《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不予注册的情形消失的申请者,还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3)执业助理医师取得执业医师资格后申请换发新证的,还须提交原《医师执业证书》;(4)跨类别变更专业,必须取得相应类别的医师资格(收回原执业证,按新注册办);(5)跨省注册,必须提交《医师执业证书》原件。5、授权委托书。非医师本人申请需提供委托书,并附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二)变更注册:
 
1、变更执业类别提交材料:(1)《医师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一式两份;(2)申请人身 份证原件;(3)2寸彩色半身照片3张;(4)《医师执业证书》原件收回;(5)授权委托书,非医师本人申请需提供委托书,并附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2、变更执业地点、变更主要执业机构提交材料:(1)《医师变更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一式两份;(2)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3)《医师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4)《医师执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5)近期小2寸免冠正面彩色照片2张;(6)授权委托书,非申请人办理需提供,附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3、变更执业范围提交材料:(1)《医师变更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一式两份;(2)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3)《医师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4)《医师执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5)近期小2寸免冠正面彩色照片2张;(6)学历证书或合格证明原件及复印件;(7)授权委托书,非申请人办理需提供,附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三)注销注册:
 
(1)《医师注销注册申请表》一式两份;(2)《医师执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3)注销注册原因的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四)离职备案:
 
(1)《医师离职备案报告表》一式两份;(2)授权委托书,非医师本人办理,须提交医疗机构委托书,并附上法人和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审批结果:
 
《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3号):“第十三条 注册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注册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予以注册并发放《医师执业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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