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可对象:拟申请从事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医疗、保健机构)
许可条件:
1.符合当地医疗保健机构设置规划
2.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3.符合《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基本标准》
4.符合卫生行政机关规定的其他条件
许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三十二条及《实施办法》第三十四条
许可数量:无数量限制
申请人需提交的材料:
1.《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申请登记表》
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及其副本
3.开展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执业许可申请文件
4.开展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的可行性报告
5.有从事母婴保健有关业务医疗技术人员并经过市级培训取得《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
6.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审评意见书
7.拟开展产前诊断技术的人员配备、设置和技术条件状况责任追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章规定执行。
监督检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章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