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宝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编号:灵自然资执罚﹝2022﹞4001号
当事人:灵宝市川口乡西岭村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宋*丽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4411282B694501142
我局于2022年5月9日对你村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经查,你村未经批准,于2018年6月擅自占用灵宝市川口乡庄里村240平方米土地(全部为园地)建设卫生室,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和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属非法占用土地。
该宗占地不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占地类型为其他土地,不在川口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2010-2020年)。
以上事实具有下列证据证实: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询问笔录、现场勘测笔录、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其他证明材料、非法占地现场照片及勘测照片、土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1:10000土地利用现状图(局部)、川口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局部)(2010-2020年)、灵宝市川口乡永久基本农田局部图。
我局已于2022年7月15日依法向你村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编号:灵自然资执告﹝2022﹞4001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编号:灵自然资执听告﹝2022﹞4001号),你村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未要求听证。
根据你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相关证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河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六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参照原《河南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其配套法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其行为为轻微违法行为,我局决定对你村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灵宝市川口乡庄里村240平方米土地;
2、限十五日内拆除在非法占用的240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
3、对非法占用的240平方米其他土地处以每平方米3元的罚款,罚款计:柒佰贰拾圆整(¥:720.00)。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罚款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中国银行灵宝支行营业部灵宝市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账号:258505780283)。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本决定送达你村,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村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灵宝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直接向灵宝市人民法院起诉(其中对于责令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应当在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灵宝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2年7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