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行政处罚 > 正文

灵自然资执罚﹝2022﹞3001号

发布日期:2022-11-21 17:07     来源:灵宝市人民政府 字体:
灵宝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编号:灵自然资执罚﹝2022﹞3001号
 
  当事人 :国电河南电力有限公司灵宝新能源分公司 负责人:王*龄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282MA410FHUX3
  我局于 2022年3月29日对你公司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经查,你公司未经批准,于2021年7月至2021年12月期间擅自占用灵宝市函谷关镇的梨湾源村、岸底村、焦村镇的纪家庄村、尚庄村、西章村土地共计2198平方米(其中:耕地281.08平方米;园地1073.58平方米;林地281.08平方米;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562.16平方米)建设国电灵宝西寨22MW分散式风电项目,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和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属非法占用土地。
  该宗地不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占地类型为耕地和其他非耕地的农用地,不在灵宝市函谷关镇和焦村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2010-2020年)。
  我局于2022年3月29日对你公司非法占用土地一案进行立案查处,并于2022年6月6日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灵自然资执罚〔2022〕3001号)。你公司于2022年6月16日向我局递交了《关于撤回行政处罚的申请》,自证事实不清,造成行政处罚法律依据不准确。经研究,我局于2022年6月20 日作出《关于撤销灵自然资执罚〔2022〕3001号行政处罚决定的决定》(灵自然资〔2022〕192号)。我局于2022年6月21日至2022年10月13日对该案件进行了补充调查。
  以上事实具有下列证据证实: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询问笔录、现场勘测笔录、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书、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其他证明材料、非法占地现场照片、土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编号:2022-112)、1:10000土地利用现状图(局部)4份、灵宝市函谷关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局部)(2010-2020年)、灵宝市焦村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局部)(2010-2020年)、灵宝市函谷关镇永久基本农田局部图、灵宝市焦村镇永久基本农田局部图、国电河南电力有限公司灵宝新能源分公司《关于撤回行政处罚的申请》、灵宝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撤销灵自然资执罚〔2022〕3001号行政处罚决定的决定》(灵自然资〔2022〕192号)、补充调查笔录2份、河南省育兴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出具的《工程开工令》6份、工程施工进度登记表25张(天)、函谷关镇人民政府出具的《情况说明》1份、函谷关镇梨湾源村村民委员会、岸底村村民委员会,焦村镇纪家庄村村民委员会出具的《情况说明》各1份。
  我局已于2022年11月1日依法向你公司重新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编号:灵自然资执告﹝2022﹞3001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编号:灵自然资执听告﹝2022﹞3001号),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未要求听证。
  根据你公司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相关证据,依据2021年9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河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参照原《河南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其配套法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和《河南省自然资源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灵宝市函谷关镇梨湾源村的1073.58平方米土地、岸底村的281.08平方米土地,焦村镇纪家庄村的281.08平方米土地、尚庄村的281.08平方米土地、西章村的281.08平方米土地;
  2、限十五日内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的灵宝市函谷关镇梨湾源村、岸底村、焦村镇纪家庄村、尚庄村、西章村的共计2198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
  3、对2021年9月1日前非法占用的灵宝市函谷关镇梨湾源村281.08平方米耕地处以每平方米10元的罚款,计:贰仟捌佰壹拾圆零捌角(¥:2810.80);对非法占用的函谷关镇梨湾源村、岸底村、焦村镇纪家庄村的1354.66平方米其他土地处以每平方米3元的罚款,计:肆仟零陆拾叁元玖角捌分(¥:4063.98),罚款计:陆仟捌佰柒拾肆元柒角捌分(¥:6874.78);对2021年9月1日后非法占用灵宝市焦村镇尚庄村、西章村的562.16平方米其他非耕地的农用地处以每平方米800元的罚款,计:肆拾肆万玖仟柒佰贰拾捌元整(¥:449728.00),罚款共计:肆拾伍万陆仟陆佰零贰元柒角捌分(¥:456602.78)。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罚款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中国银行灵宝支行营业部灵宝市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账号:258505780283)。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本决定送达你公司,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灵宝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直接向灵宝市人民法院起诉(其中对于责令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应当在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灵宝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2年11月11日
   打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