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宝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编号:灵自然资执罚〔2023〕006 号
灵宝黄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我局于2023年4月10日对你公司未按规定如实填报灵金一矿2011-2022年度固体矿产资源基础统计表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经查,你公司未按规定如实填报灵金一矿2011-2022年度固体矿产资源基础统计表的行为,违反了《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和《矿产资源统计管理办法》(部令 第7号)第十一条的规定。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2011年度灵金一矿储量报告评审意见书以及备案证明。
2、2011-2020年度灵金一矿固体矿产资源基础统计表。
3、《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灵自然资执责停〔2023〕1011号)、询问笔录、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证人身份证(复印件)
4、其他证明材料。
我局已于2023年5月19日依法向你公司送达了《灵宝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行政处罚告知书》(灵自然资执告〔2023〕006号)、《灵宝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灵自然资执听告〔2023〕006号),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未要求听证。
根据你公司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相关证据,依据《矿产资源统计管理办法》(部令 第7号)第十六条、《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参照《河南省自然资源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2.处以罚款:伍万元整(¥50000.00)。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罚款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中国银行灵宝支行营业部财政非税收入专户(账号:258505780283)。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灵宝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向灵宝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朱玉玲 彭磊
电 话 :0398-8859893
地 址:灵宝市函谷路56号
灵宝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3年5月29日